广东中山,孕妇在餐馆厕所遭遇员工偷窥,报警后偷窥男子被拘留10天,孕妇要求饭店和男子赔偿8万多,偷窥男子:我没看到,法院判了!

文摘   2024-10-21 20:24   福建  

广东中山,一孕妇在餐馆用餐,期间上厕所的时候,餐馆一名男性员工趁机潜入洗手间,偷窥孕妇被发现。

孕妇随即报警,男子被警方行政拘留10天,但孕妇扔觉得不解气,向餐馆和涉事员工索赔8.5万元。

然而,餐馆方面辩称,员工的行为是个人所为,与餐馆无关;男子也说自己什么都看到,法院判了!

事情发生的那天,吴美美与家人在广东中山的一家餐馆用餐。
由于她怀孕,吃饭到中途她感觉有点不舒服,于是前往餐馆的洗手间。
该餐馆的洗手间条件较为简陋居然是男女共用的。美美虽然不怎么满意,但在急需解决的情况下,她没有其他选择。

在上厕所的时候,美美听到了脚步声,并从门缝里看到了一双男士皮鞋。

她最初以为对方也是来上厕所的,赶紧咳嗽几声,想要提醒外面的人厕所有人。

然而,出乎意料的,外面的人在发现洗手间内有人后,并没有离开,随后,美美惊恐地发现门缝下出现了一双眼睛,外面的人在看她!

美美又害怕又生气,她大声呼喊自己的老公求救,并且赶紧出了厕所,但外面已不见任何人。

美美老公也很生气,他一边安慰美美一边报了警,警方到达现场后,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发现餐馆服务员刘某有重大嫌疑。

经过警方的询问,刘某承认了自己的偷窥行为,但他辩称由于距离和视角的原因,自己什么都没看到,刘某最终被警方行政拘留了10天。

但这天之后,美美每次上厕所都觉得有人在看自己,就连睡觉的时候也备受煎熬,整宿整宿地失眠,这一切对于怀有身孕的她来说,更是一种折磨。

于是没多久,美美将餐馆和刘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她精神损失费8万元以及律师费5000元。

《民法典》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时,《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了: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为刘某的偷窥行为,对吴美美的心理造成巨大的压力,再加上吴美美的特殊体质,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已经对美美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

所以,我们首先可以确认刘某依法应对美美进行赔偿。

至于餐馆是否有责任?

《民法典》有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餐馆承认刘某是餐馆服务员,与餐馆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但刘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有责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且并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刘某的行为与饭店存在联系,是个人行为。

所以对于美美要求餐馆赔偿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刘某向美美赔偿4千元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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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可读,人心难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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