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邓州,13岁少年无端掌掴同学,其他同学看不下去将其踢倒,少年手掌受伤,同学被拘留罚款300,没想到和学校一起被少年家长告了

文摘   2024-10-14 16:58   福建  

河南邓州,一名13岁的少年无端打了同学,随后,其他同学不认同他的行为与其起了争执,将该少年推倒在地。


意外地,该少年感到身体不适,并向教师报告了这一情况。


警方对这两名打人的同学进行了5日的拘留,并处以300元的罚款。


然而,少年家长认为这样的处罚过于宽松,因此将涉事学生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用。


东东、刘力、小华和王杰四人都在邓州的一所初中上学,还是一个班的。


东东性格较为内向,平时不太爱说话,经常受到刘力的欺负。


在事件发生的那天,东东在课间去洗手间时遇到了刘力,刘力习惯性地给了东东一巴掌。


东东被打后捂着脸愣在原地,不知所措,正好被一旁的王杰和小华目睹了这一幕。


正是血气方刚的年纪,王杰和小华无法忍受刘力欺负老实人的行为,于是决定要教训刘力。

王杰要求刘力向东东道歉,但被小力拒绝了,一怒之下小华将小力踢倒在地。


刘力刚站起来准备还手的时候上课铃声响起,他们约定放学后在操场上“解决问题”。

然而在回去上课后,刘力感到手掌剧痛,随即向老师报告,老师随后联系了小力的家长。

医生说刘力的右手手掌骨折,刘力家长随后报了警

警方调查事情前因后果后,鉴于都是未成年人,应以教育为主,因此仅对王杰和小华进行了5日的拘留,并处以300元的罚款。

但刘力的家长认为这样的处罚过于宽松,于是将王杰、小华和学校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


《民法典》规定了: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牛力手掌受伤住院,不仅耽误了学习,治疗费差不多花了一万块钱,作为始作俑者,理应进行赔偿。

同时,《民法典》也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刘力、小华和王杰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方面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也规定了: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鉴于本次事件的起因,是刘力无故欺负同学所引发,刘力本身就存在过错,所以刘力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学校、小华、王杰分别承30%、30%、20%过错责任,刘力自身也要承担20%过错责任。

鉴于三人均为未成年人,其民事责任均为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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