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大爷超市买32元白酒,手一抖刷了3200元。两个月后,大爷查账发现有异,找到超市退款。
超市:大爷年纪大记错了,不仅买酒还买烟了呢。大爷:我一个月退休金才3000,怎么可能这么大手笔!法院判了!
刘大爷家住江苏南京,前阵子儿子小刘给他办了一张信用卡,儿子告诉他要买啥就用信用卡。
信用卡有活动能积累积分,该还钱的时候儿子会负责给他还,刘大爷很是欣慰,笑纳了儿子的心意。
刘大爷平时爱喝两口,这天,他在超市买了一瓶白酒,他如往常一样掏出信用卡买了单就走了。
两个月后,刘大爷儿子打给他说怎么看到前段时间花了3200块钱,小刘说自己这段时间忙完工作对了下账才发现,赶紧问问刘大爷,他怕刘大爷别不是被骗了吧。
刘大爷这下有点糊涂了,他每天就买买吃食,买点小酒喝,没可能一下子花了三千多块钱。
小刘赶紧看了下账单,是在超市刷的,刘大爷一下子想起来那天去买白酒,是32块钱,那肯定是超市多收了钱,刘大爷这下坐不住了,赶紧来到超市找到老板退钱。
然而,超市老板说自己记得:“大爷,您是不是年纪大老糊涂了,你那天不仅买了酒还买了烟呢!没多收!”
刘大爷很生气,自己每个月退休金才3000块钱,而且自己从不抽烟,怎么可能买几千块钱的香烟,于是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多收的3168元。
《民法典》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刘大爷仅消费32元,可超市刷了3200元,多刷的3168元应视为超市的不当得利,如果属实的话,刘大爷有权要求超市归还。
《民法典》也规定了: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超市老板辩解说:刘大爷在超市内消费后,刷的是信用卡,当时给大爷看了信用卡小票,大爷还签了字的。
刘大爷在超市内进行消费,应视为双方构成了买卖合同,作为超市经营者,已经尽到了提醒、确认义务。
刘大爷作为一名成年人,既然已经在消费清单上签字确认,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刘大爷并不能提交当日购物小票,超市老板也没有当日交易记录。
当法院要求超市提交当日的监控,超市老板却说当天的监控摄像头坏了。
法院结合刘大爷的消费习惯、收入情况,以及超市老板的异常举动,推定刘大爷消费32元的行为具有高度可能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综上法院判决,超市老板退还不当得利3168元。
超市老板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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