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男子07年借给朋友5000元,当16年后向朋友索要时,朋友只愿意还1000元,男子起诉,法院判决:还1000元。

文摘   2024-11-19 19:13   福建  

河南洛阳,男子07年借朋友5000元,如今找朋友要钱,朋友:我只有1000元,最多还这么多,男子起诉,法院:还1000!

河南洛阳的陈先生和刘先生是多年的老友,两人家境都差不多,很是一般,但是陈先生是个勤劳的人,而刘先生则总是梦想着一夜暴富。

2007年,陈先生的五金生意渐渐有了起色,虽然收入不算丰厚,但至少稳定。

他见刘先生一直没有固定收入,多次劝他:“不如你也来做五金吧,虽然挣不了大钱,但至少收入稳定。”

刘先生却总是不屑一顾,坚信自己注定要赚大钱。一天,刘先生兴奋地找到陈先生,说他发现了个好项目,投资少回报快,只是手头紧,还差5000元。

陈先生虽然心里有些犹豫,但还是被刘先生的自信所打动,最终借给了他5000元现金。

刘先生还特意写了张借条:“刘某今借陈某5000元,半年内归还。”

然而,半年后,刘先生并未提还钱的事,陈先生后来得知,刘先生的投资项目是个骗局,钱全没了。

陈先生的生意还算稳定,也不急着用钱,就一直也没催刘先生还钱。

时间一晃到了2023年,陈先生的儿子考上了国外大学,每年需要30多万的学费和生活费。

这时,陈先生想起了那笔16年前的借款,于是联系刘先生:“老刘,我儿子要出国读书,你看能不能把当年的5000元还我?”

刘先生表示自己没钱,陈先生多次催促后,刘先生才说:“我去想办法,最多能还你1000元。

这让陈先生非常气愤,他知道刘先生平时花钱从不手软,根本没有一点缺钱的样子,5000块钱欠了这么久,自己一生不吭,他居然只愿意还这么一点。

无奈之下,陈先生将刘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归还5000元。

陈先生和刘先生之间的债务关系,虽然是基于友情,但刘先生写下的借条并没有约定利息,所以这仍然是一个普通的债务关系。

这笔债的关键在于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这意味着,债权人必须在三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将失去胜诉权。

陈先生从2007年借钱给刘先生,到2023年才主张权利,已经过去了16年,远远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陈先生已经失去了胜诉权,已经无法对这5000块钱进行主张。

不过,《民法典》也规定,如果义务人同意履行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那么不能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在法庭上,刘先生主动表示愿意还1000元,这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情况。

最后,法院根据刘先生的意愿,判决他支付陈先生1000元。

有网友表示:07年的5000可真不少的,陈先生这是好心喂了狗!


但也有网友认为:法律就是法律,超过了诉讼时效,也没办法。


对于这件事儿,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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