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湖口一女子丢失上万金手镯,三天后报警,警方通过监控找到男子,男子却说镯子掉色已经扔掉了,女子不信将男子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文摘   2024-10-13 15:19   福建  

江西湖口一女子不慎遗失金手镯,3日后报警求助。


警方借助监控迅速锁定捡到手镯男子。然而,男子虽承认捡到手镯,却声称因孩子玩耍时发现其褪色而丢弃。


女子坚信男子有意隐瞒,坚决将其告上法院,法院判了!


家住江西湖口的丽丽有一天在商场逛街的时候不慎丢失了她的金手镯,那个时候她忙着挑选衣物,隔天才发现手镯不见了。


这个镯子可是结婚10周年丽丽老公花了一万多块钱买的,找了几天都没找到,心疼万分的丽丽只能报警,希望警方能够帮助找回镯子。


警方根据丽丽提供的线索,调取了商场附近的监控录像,经过一番仔细排查,最终锁定了陈先生



陈先生在警方的询问下,也承认确实捡到了手镯,警方随即要求他归还给丽丽。


但陈先生解释说,他最初并未意识到那是真金的手镯。


所以回家后顺手给了自家让孩子玩耍,小孩告诉他手镯褪色,他就让孩子将其丢弃。


丽丽听后十分不满,她坚信自己的手镯价值不菲,不可能褪色,肯定是陈先生有意不还,所以故意编造借口。


面对陈先生所谓手镯已被丢弃,且是假货,丽丽决定采取法律手段,将陈先生告上法庭。



《民法典》规定了: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陈先生在拾到遗失物后,并没有及时归还失主,也没有报警处理,主观上存在据为己有的故意。

对于陈先生认为自己捡到手镯后,第一反应就是假的,认为其价值不高,于是交给孩子把玩。而自家孩子把玩过程中发现手镯掉色,于是选择扔进垃圾桶里,主观上并没恶意。

因为认定手镯是假的,不值多少钱,所以才没有第一时间联系失主,也没有送到派出所,其行为符合常理,并无不妥之处。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陈先生是否有义务归还遗失物?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陈先生提出金手镯存在掉色情况,于是扔进了垃圾桶内,却无法提供必要的证据加以佐证,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丽丽能提供了消费凭证,证明自己的镯子是老公花了一万多块钱购买了金手镯。

《民法典》规定了: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退一万步讲,即便是陈先生捡到的是假的金手镯,无论是否具备经济价值,也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

陈先生将手镯扔到垃圾桶,存在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陈先生应归还丽丽手镯,或赔偿手镯价值1.6万元。


有网友表示:

那我也去买一个,然后再街上买个外观一样的,故意丢到街上,等过一天看到被人捡走了三天也没有归还,之后我就报警,因为我有购买发票,就让捡到的人赔偿我一个真金的!这算不算一个发财途径?

也有网友认为:

法院判的很公正!拾金不昧是社会倡导的一种良好风气,如果大家都不愿归还失物,那么最终自己丢失物品也无人归还。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呢?
如果是你捡到金镯子,你会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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