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环石罚决字〔2024〕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石门东方**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石门县夹山镇**村*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省巡视组2024年9月9日交办的问题,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0日对石门东方**矿业有限公司百花垭采石场(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因年前受雪灾影响,骨料破碎加工区密闭棚全部垮塌,原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全部受损,目前在进行余料清理及重新搭建密闭棚。但你公司在未完全恢复喷淋等抑尘设施的情况下,擅自进行了骨料加工生产,对外环境带来一定的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
2.《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在未完全恢复喷淋等抑尘设施的情况下,擅自进行了骨料加工生产的违法行为。
3.现场照片10张、视频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产情况及未采取抑尘措施和后督察时的改正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石罚告字〔2024〕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4年10月17日,向我局递交了《环保行政处罚申诉书》,申辩的内容如下:
1、你公司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就相关问题在巡查还未结束时已立即停机,并尽快恢复了部分因雪灾损坏的喷雾抑尘设施,维护了除尘器及洒水车等设备,现在所有环保设施设备均能正常运行。另外,已开始筹建因年前雪灾垮塌的加工区密闭棚。
2、你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取得百花垭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许可证,因办理林业用地手续等原因直至2024年8月7日才获准开工建设。前期投资已高达近四千万元,目前面临的资金压力很大,加上市场不景气,成本增加等,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希望考虑现实困境,给予一定的理解和支持。
3、你公司郑重承诺后续一定严格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服从环保部门的管理,决不出现类似违法行为,恳请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局收到申辩材料后,通过前期调查和后期督查的现场情况,发现你公司陈述的情况属实,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认为,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并完善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的措施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予以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及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结合案审会集体审议决定并报市局审核通过,认为你公司发现问题后非常重视,立即停止生产并完善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符合从轻处罚情形,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