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石农(肥料)罚〔2024〕3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石门县*香农资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1/07
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氨基酸聚合肥产品系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依法应当取得肥料登记证,但未取得肥料登记证。当事人以1900元/吨的价格采购氨基酸聚合肥7吨(175袋,40kg/袋),并以100元/袋的标价在本地销售,其货值金额为17500.00元。当事人以100元/袋的标价销售96袋氨基酸聚合肥给本地百姓,获违法所得共9600.00元(96袋×100.00元/袋)。
处罚内容:
1、警告;
2、按违法所得1.5倍处罚款14400.00元(9600.00元×1.5);
3、没收违法所得9600.00元;
罚没款共计24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1.4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96
处罚有效期: 2024/12/11
公示截止期: 2027/11/07
处罚机关: 石门县农业农村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