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一食品厂:“采购食品原料仍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被罚一万元!
文摘
2024-11-17 19:31
湖南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石市监行处字〔2023〕46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石门县夹山镇杨*食品厂(周某荣)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原料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23年9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石门县夹山镇杨*食品厂的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复查,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仍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建议立案调查。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00元上缴国库
九澧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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