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廉”播 | 第七期 介绍患者院外购药违规吗?(一)

健康   2025-01-22 21:30   天津  


学纪 知纪 明纪 守纪


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是医院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推进医院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支撑。恰逢“元旦、春节”重要时间节点,人民医院纪委大力推动医务人员依法廉洁从业教育,在党委的指导下,纪委积极探索构建“查处+教育+防治”的执纪模式,融合“晓之以理”文化理念,通过简明扼要的标语标识、通俗易懂的视频讲解、令人警醒的典型案例,将廉洁文化以可视、可听、可感的方式呈现出来,并引入“专家”说纪说法,构建医院廉洁文化建设共同体,不断增强廉洁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


编者按

近些年,出现不少患者质疑医生指定其到院外药店买药的报道,这些患者怀疑医生的行为背后或存在与药店的利益输送。医生推荐院外购药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医患间的信任、恶化医患关系,甚至造成医患矛盾。本期,院纪委就“介绍患者院外购药”的相关问题进行明纪释法,帮助大家解疑释惑!后期将持续推送,敬请关注!


纪法链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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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医院纪法100问》

供稿 | 李紫梦 纪委办公室

审核 | 史弘飞

编辑 | 王雪平

校对 | 周文成

责编 | 王琛

天津市人民医院
天津市人民医院(南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是一所环境优美,临床科室齐全,技术力量雄厚,集医疗、科研、教学及预防保健为一体的现代化大型综合三级甲等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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