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联合惩戒
严惩拒执行为
开展执前督促
强化执源治理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以执行工作促推社会诚信建设
执行工作和社会信用建设之间存在密切联系,二者相辅相成。今年以来,青山区人民法院坚持将执行工作与诚信建设深度融合,在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布局下积极探索和创新,构建“失信必惩戒、信用可修复、守信有激励”的执行诚信治理体系,以执行促诚信,以诚信强执行,为切实解决执行难创造良好信用环境。
加强联合惩戒 以惩戒促诚信
“被执行人郭某某,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们发出《限制出入境决定书》,请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4年5月,青山区人民法院发出首份“限制出入境”禁令,依法对被执行人郭某作出限制出入境决定。
2023年,郭某因合同纠纷被起诉至青山区法院,因其未履行法定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消极履行偿还义务,多次拒接法官电话,导致执行陷入困境。
申请人还向法院提交线索,称被执行人极有可能出境逃避债务,并向法院递交申请要求限制被执行人出入境。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出入境决定书》,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限制被执行人郭某出入境。
2024年4月,青山区法院与青山区公安分局签署了《青山区人民法院 青山区公安分局关于开展“执行110”工作合作协议》,进一步整合法院与公安的职能优势,打破信息壁垒,织密查控网络,为查人找物打开新的突破口,在打击拒执罪、限制被执行人出入境、查扣被执行人车辆、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等方面建立协同机制,让失信者无处遁形。
严惩拒执行为 以惩罚促诚信
2024年以来,青山区法院继续保持执行工作高压态势,在专项行动中充分运用执前督促、执行强制、拘留拘传等一系列强制措施,坚持“小案不小办,小案用心办的”的工作理念,通过采取进村入户、上门找人等方式对长期躲避执行、对抗执行的被执行人开展精准搜寻。今年以来,青山区法院执行局针对涉金融、涉企业、涉民生及小标的案件开展共开展18次强制执行专项行动,截止10月底共拘传被执行人158人次,对18人采取强制拘留措施,对1253人次采取限制高消费,25人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21名被执行人发布执行悬赏公告,通过强有力的执行措施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
加强执前督促 以履行促诚信
“法官,我不相信原告,我担心把钱打到账户上他不认可,我要把钱交给法院。”
阎某与某建筑公司是一起追偿权纠纷的原、被告,判决生效且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在督促过程中,法官了解到被告有主动履行的意愿,但双方因诉讼过程曲折,庭审争议较大,关系十分僵持,对原告的信任程度已经几乎为零。此时,案件并未进入执行阶段,尚未生成该案的执行案款账号,法院无权利也无途径接受当事人支付的款项。但如果进入执行阶段,原告不仅还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还会产生执行费用,进一步加大了被告的负担。
最终在承办人和执行局干警的见证下,双方来到法院当面履行还款义务,同时将收条附卷,双方当事人都对该案的处理结果表示认可,案件最终未进入执行程序便履行完毕。
2023年11月以来,青山区法院探索开展执行执前督促工作,先后出台了《青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执前和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后执前督促实施细则(试行)》等制度。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落实到执前督促和解工作中,进一步降低当事人履行成本,减少进入执行程序案件,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
“法院+”模式 以执源治理促诚信
李某与郭某因口角引发打架,郭某将李某嘴角打伤后,带李某至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并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双方多次沟通未果后,原告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生效后,被告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载明的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立案后,法院邀请人大代表郝芮参与执前督促工作。通过电话向被执行人释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及执前督促阶段及时履行的优势,同时针对双方的心结,从个人生活、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劝解。最终,被执行人认识到自身的问题,表达了对被执行人的歉意,并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
同样,在一起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中,政协特邀调解员也发挥了重要作用。郝某在青山区某饭店从事后厨面点劳务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相关证据显示青山区某饭店欠付原告郝某劳务费用,因该饭店已经注销,所以实际经营者李某应当支付相应劳务费用。案件生效后,郝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政协特邀调解员刘海积极参与该案执前督促工作,第一时间联系被执行人,阐述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在权衡利弊后,很快全部履行。
自2023年11月份以来,青山区法院不断推进与各个部门、机构联动共治,不断践行“法院+人大”、“法院+政协”、“法院+调解员”执源治理新路径,将执源治理工作彻底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大格局,营造“笃信守诚、尚法弘德”的社会氛围,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贡献司法力量。
审核 | 张树清 梁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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