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之声】《人民法院报》| 员工盗刷会员卡“移花接木”获利

政务   2024-11-19 17:44   内蒙古  


11月19日,《人民法院报》【现在开庭】03版刊登昆区法院文章《员工盗刷会员卡“移花接木”获利 法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刷他人会员卡,构成盗窃罪》。以下为全文。









办理各大生活、休闲场所的会员卡,可以使消费者得到更大的折扣,也免去清点和保管现金的麻烦,能够节约消费结账的时间。不少消费者认为,只要会员卡在自己手中不丢失、不外借,就不会存在安全隐患,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武某秘密盗刷多名消费者会员卡余额,昆都仑区法院认为,武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2023年7月8日至7月31日,武某在包头市某洗浴中心担任前台主管期间,通过后台查询到多名被害人持有长期未使用、信息保密级别较低的“僵尸”会员卡,便告知前来消费而未办理会员卡的顾客,声称使用自己的员工内部卡可以获得折扣从而降低消费金额。武某采取此种手段窃取数名被害人会员卡内余额结账,并让前来消费顾客以微信扫码的方式将钱款付给自己,非法获利17682.8元。


昆都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盗刷被害人会员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结合本案被告人武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等情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武某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不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人们已经逐渐习惯通过电子或刷卡支付等便捷方式进行支付结算。但在享受数字化便利的同时,广大消费者也应自觉提高对会员卡等电子账户内财产的防护意识。例如,及时掌握会员卡的消费余额及消费记录,对于长期不使用的“僵尸卡”,应及时联系商家进行退款及注销;对于余额存疑的卡片,要联系商家让其提供详细的消费记录,如遇困难,可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预先充值、办理会员卡业务代表了消费者对商家的信任。因此,广大商家也应切实肩负起对消费者资金保管的责任。例如,可以对未设置密码的会员卡增设密码,必要时还可增设短信消费提醒,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会员卡内资金安全。同时,商家也要增强对内部员工的监督管理,通过增设审批权限、后台操作留痕等机制,避免客户卡内资金“不翼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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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法院报

编辑 | 王涵予
审校 | 孟佳乐
审核 | 张树清 梁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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