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分析

职场   2024-09-04 10:23   新加坡  

不要让安全生产责任追责变得泛滥

图片来自网络

交通事故本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来处置,然而现在越来越倾向于用《安全生产法》来处置,即使用《安全生产法》来处置,也必须规范地、实事求是地开展,而不是一味地为追究责任而追究责任,使得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越来越不规范、越来越不严谨,甚至到了泛滥的程度。《安全生产法》不能变得包罗万象!

从重庆潼南大佛街道建设路“10.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有关责任追究来看,依据《安全生产法》追究相关责任显得很勉强,甚至是很错乱,让人看不明白,反映了当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混乱。    

先不谈一起交通事故2个企业和当地5个相关部门被追责问责,先用简单的一个假设问一问,明显就能看出以安全生产责任来追究交通安全事故责任确实是不合理的。

例如假设这起交通事故是一辆私家车驾驶员开着私家车撞上了路边散步的三个行人,我们如何去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要不要再追究事发当地5个管理部门的责任,以及建议有关纪委监委对这五个管理部门及其有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甚至涉嫌刑事犯罪人员由纪委监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呢?

显然,把造成这起事故的出租车司机换成私家驾驶员,事故调查报告中的许多责任似乎就难以成立了,这是否就是整个事故调查报告就难以成立了?

再回到这起事故调查的原本内容,就是以《安全生产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部门的责任也显得勉强。

例如在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中,调查报告认为叫车信息技术公司和汽车租赁公司存在着教育和督促车驾驶员“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不力”问题,仅从这一问题表述来看,首先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了叫车信息技术公司已有安全规章制度,没有的话也就没有“教育和督促网约车驾驶员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不力”这句话,而是应该表述为该公司没有制定安全规章制度。

再继续分析,如果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就可以不发生事故?显然也不一定,规章制度不是万能的,公司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了,但出租车司机大意了,还是会发生安全事故的,这起事故或就是这个原因。这里的关键在于“严格执行”和“不力”,何为“严格执行”或何为“不力”是很难说清楚的,然而只要想说你有问题,用严格执行不力来说你有问题,让你哑口无言。    

事故调查报告还认为叫车信息技术公司“未进行理论及路面考试”,这个问题提出让人感到不解,要知道有关驾驶员的理论及路面考试应该是公安部门在颁发驾驶证前的必备考核内容,怎么就成了企业的事情了?以及汽车租赁公司“未按照规定的学时要求”对驾驶员开展岗前安全教育中的“学时”和“岗前安全教育”究竟指的是什么?是有关部门规定的那些“学时”的岗前教育吗?

还有就是叫车信息公司和汽车租赁公司“未教育督促”驾驶员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等问题,其“未教育督促”也是模棱两可的。

事故调查报告罗列了以上问题,就认为叫车信息技术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款“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对叫车信息公司和汽车租赁公司的处罚依据是根据《安全生产》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处以125万元罚款。    

这里对叫车信息公司和汽车租赁公司的处罚依据的关键是“负有责任”!

对于叫车信息公司和汽车租赁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原因是认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严格督促实施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意思就是认为督促了但“未严格”督促,也是模棱两可的,于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所以分别处以两位主要负责人2.16万元和2.003226万元的罚款。

显然两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指“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然而从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分析来看,两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也应实施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只不过是在“实施”上“未严格”而已。

综上分析可见,对于两个单位和主要要负责人的处罚主要原因是认定负有责任和未履行职责。实际上两个单位和主要要负责人或已履行职责,只不过是在严格不力和未严格督促上,但这些说辞是模棱两可的,如果这样定责,恐怕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发生相关的安全事故都难以逃脱这样的指责!    

安全责任追究用词不严谨、定责随意还表现在对于5个行政管理部门上,如“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查措施不力”、“实施执法检查和处理不规范”、“开展辖区道路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对违规设置的事故临时停车位失察失管”以及“督促事故企业安全问题整改不力”等等,“不力”、“不规范”、“不到位”和“失管失察”等已成为随意追责的用词,使得安全追责变得越来越不规范,甚至是泛滥。

然而,即使是《安全生产法》也是不应该这样泛滥地处理事故的,一句笼统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或“安全监督检查不力”、“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就可以随便地追究任何人的责任?!

就拿出租车驾驶员来讲,事故调查认为他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意识不强,这一说法就存在很大的异议。该驾驶员经考核取得了公安部门的颁发的驾驶证,在这几年里也出现过多次违章被处罚,驾驶证继续有效。请问,像他这样的驾驶员有上千万,取得了公安部门颁发的驾驶证不就证明他们能安全驾驶吗?出现多次违章,公安部门进行了处理,批准了驾驶证的年检,不就说明隐患排除准许他上路驾驶了吗?为什么一出现事故,责任都怪罪企业或基层的地方管理部门呢?!

现在许多事故处理完全是人为的,而不是真正依法处置的,相关部门领导要求严肃处理就会按此指示严肃处理,这样的处理结果确实让人们哭笑不得。    

所以,当前安全生产管理越来越乱了,这样搞下去,大家已经不知道如何开展安全生产管理了。

这不,近期某地又发生了一起死亡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届时事故调查组又不知根据什么指示要求或按照什么法律追究多少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我们拭目以待。    

安康乐者之家
主要介绍和传递安全生产管理方面信息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