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起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前后的那段日子

职场   2024-08-17 17:35   新加坡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应当科学制定及时修订

想起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前后的那段时间日子还是感慨不已,至今难忘怀。

说起我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建立,可能有很多人不知晓是什么时间建立的。要知道,我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立于2004年1月13日,为这么具体?因为这一天国务院发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该条例规定发布之日起施行。记得当时宣讲时,我曾说过这句话:之日起,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新的制度建立,这就是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在此之前,在法规层次上我国没有出台过有关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的文件,这是第一次。    

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求,对五大高危企业提出了具体的安全生产条件,并要求五大高危企业在生产和生产过程中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核和监督,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或暂停或停止其从事生产活动。

当初,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规定了具体安全生产条件内容的条款,要求各省级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这些安全生产条件进行逐条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颁发。于是,问题来了,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如何审核,这就出现了企业报送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资料的情况,一个企业一大堆资料,全省上万家的企业资料要足足堆满一大房间,即使每天看资料都看不过来,最后只好看一些有代表性的资料,其他资料几乎不看。

看完资料,准许发证了,又存在发证的困难,当初算了一笔账,就每个企业证书打印、盖章的时间,每天不休息、按8小时计算就要两三个月的时间,可见按照条例要求,发布之日起施行是有很大困难的。虽然条例设定了一个期限,即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后正式步入正轨,但时间证明,这个期限远远不够的,后继续延期,慢慢才缓过气来。    

这还不算缓过气来,真正的让我们舒口气的是条例的一条规定使得我们很困惑,这就是第十八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等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试想,一万多企业,有一家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万分之一的疏忽或错误,我们工作人员给他们颁发了证书,将受到降级或者撤职严厉的处罚,这是我们难以接受。于是,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台了这样一条规定,即由于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的,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分,并要求企业负责人要在报送资料的第一页上签署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的声明。这样,一下子减轻了我们工作人员的责任,几乎是出现“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现象的我们可以概不负责了。但是,说心里话,这样一来审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这个环节又有什么用呢?!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资料看不过来,也就带来一个重大的弊病,实际上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根本没有得到很好地把关,这就给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乃至整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留下了很大的隐患。这是当时最大的一个感慨。

感慨之二,就是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引发了多个许可证的出现,这就是出现了大量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因为现在就是通过这些证书才能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可以发放的证明资料之一,声明一下这些证书仅仅是证明资料之一,仅是诸多安全生产条件中的三项条件的辅助证明资料,而不是全部,但是后来却成为了重要的资料,其它各项诸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内容在安全生产监管中几乎可以不在关注,这就给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乃至整个安全生产管理带了更多的隐患和困惑。    

感慨之三,问题接踵而来,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要求开始变得繁琐、各地要求不一,形成了当前考核合格证书管理的混乱,干活的拿不到证、干活的可以取到证。在此之前,特种作业人员施行的是等级考核,那时的证书相比现在还是有一定分量的,基本上能够反映作业人员的水平,现在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没有等级要求、更看不出持证人员安全水平,这是当前安全生产管理最为头疼的事情。

......

20多年过去了,当初担心的事至今还在延续,归根结底还是当初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就存在问题,而问题始终得不到重视,或许人们早已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给忘记了,由此引发的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也就不言而喻了。

所以,无论如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应当科学制定并及时修订,重整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体系不知何时才能下这个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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