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承担主要责任?

职场   2024-09-13 19:39   安徽  

【编者按】这是本论坛(原名安全论坛)早期的一篇文章,一晃将近10年过去了。看一看文章的内容,似乎现在还有这样的情况出现,可见当前的安全生产管理进步不是很大,需要花大力气转变。

死者承担主要责任?

——一部荒唐的吊篮事故调查报告
某地滨江新城一工地发生一起吊篮倾翻事故,2名登篮作业人员坠落死亡。
于是,某地市政府委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调查这起事故,参加事故调查的部门还有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住建局和该市滨江新城办事处等。
由于事故报告不很严谨,只能根据该事故报告内容大致整理出事故发生前的概况。
2013年8月20日8时30分左右滨江新城同康花苑北区工程一标段3号楼南侧2名工人在14-15层高处用吊篮悬挂进行外墙涂料工程施工,因吊篮一吊臂脱落,悬挂钢丝绳断裂,2名工人随吊篮落至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工程的建设方是该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包方是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某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是一位杨女士(中共党员)。按照建设工程管理各主体责任,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方在事故调查报告中都有了,唯一缺的是与该起事故有关的政府监管部门。该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还是市住建局,或是该市滨江新城办事处,还是另有部门?报告中没有介绍。
为何要提及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呢?因为按规定该工程建设时,应当到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建,接受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其中所涉及到那台出事吊篮,是否备案、安装告知、是否检测,这些都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关,但是这些关键的内容在报告中只字未提。
现在管理部门一个劲地要求吊篮安装要备案、告知,安装完后要有检测机构检验,各方要进行联合验收。可是事故发生了,这些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的“规定动作”为什么在报告中不提及呢?
如果该建设工程中施工用的吊篮不登记备案、不检测,施工单位有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也有责任,为什么不去督查呢?如果登记了、检测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去监管,还是有责任。
可能就是以上这些问题,或者还存在其他问题,这台出事吊篮是谁安装模模糊糊,没有详细交待。这台吊篮产权属于租赁单位,还是属于施工地方或建设方,报告中也没讲清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吊篮的产权单位、吊篮安装单位(有可能还存在吊篮检测单位)都不清楚的情况下,编制出这份事故报告令人费解。
更令人费解的是在这部事故调查报告书的事故责任认定中,该报告称两名在吊篮上从事外墙涂料工人要承担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因其死亡,免予追究!其他人员都是轻描淡写地认定“负有责任”,只是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对其进行处罚,基本上都是“谁家的孩子,自己领回去处理”,如何处理的再也见不到下文了。
我们为这两名死去的涂料工人而不平!
这两名涂料工人是安徽某地的农民工,据该事故报告称是受张某涂料施工负责人“雇佣的外墙涂料工”。而这位涂料施工队负责人张某(有人称之为工头),也没有具体的单位,报告称张某是“经‘惯例’承接外墙涂料工程”,也就是说是经工程建设方的“惯例”承接工程的。
两名农民工未经培训就登篮作业了,所以登篮作业时没有系安全带,最后由于吊篮的安装问题发生吊篮倾覆坠落身亡。
让我们看一看报告认定这两名农民工的责任吧——“储××、王××等两名高处作业人员无资质安装吊篮,且吊篮的后座支架与调节之间未按说明规定要求安装连接固定螺栓,从而导致该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吊接座与后支座脱落,配重失去作用,致使悬挑支架倾覆,吊篮及作业人员坠落,使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这里突然出现了“安装资质”,难道这台吊篮是这两名农民工兄弟安装的吗,也就是说他俩既是涂料工,又是吊篮安装工?从常理上来看,这两名农民工兄弟确实是涂料工,不会是吊篮安装工。
目前,我们许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于吊篮安装工人和吊篮操作人员的区别是分不清的,往往会把他们混为一谈,有的还会把吊篮生产企业和安装企业混淆,把吊篮租赁企业强行纳入吊篮安装企业,使得简单的吊篮安全管理变得复杂起来。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不懂安全,不懂安全管理的各个过程,这是我们安全生产监管的悲哀!
实际上这起事故就是一起责任事故。
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懂安全管理,该监督的不监督,沉恋于坐在办公室里等待建设方或施工单位来“备案”、“告知”,或热衷于“拉郎配”,搞所谓的“一体化”,“备案”后不去监管,“告知”后不去查验,吊篮质量如何、是不是正规厂家产品?吊篮安装后质量如何、有没有验收?登篮作业人员有没有经过培训、懂不懂吊篮操作规程?吊篮日常保养做没做?……等等,该监管的没去监管,这应是这起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由于调查事故者难以调查自己的原因,所以这起事故的监督管理责任被回避了。
本起事故的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绕开承包单位,按照“惯例”另外指定一个施工队来从事外墙涂料施工,这是严重的违规行为,但在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认定中,只是“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而已。
本起施工单位明知建设单位违法转包,给一个没有具体单位的施工队肢解了外墙涂料施工工程,不管不问,任由其他施工队伍进场作业,甚至吊篮是怎么安装的也不知道,可见施工单位对整个工程建设管理是不负责任的,存在严重的管理问题,但在事故报告责任认定中,同样是“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而没提及施工单位任何个人的责任。
最为可气的是对包工头的处理,该起事故报告中称“张×在未签订承包协议,施工安全责任不落实的情况下,安排队伍进场施工,安排无资质人员安装吊篮,对这起事故应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投资有限公司对其进行处理”。试问:张×到底是属于建设方×投资有限公司的人,还是不属于建设方×投资有限公司的人?如果属于,建设方直接参与了施工合法吗?如果不属于,如何让建设方来处理张×?为何这么严重的违法行为只由企业来处理(该企业可能根本不是该违法人所属企业),而不交给执法部门来处理呢?
还有就是对张×手下的那位沈××,报告称:“沈××作为张×施工队现场负责人,未认真履行职责,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对这起事故应负有责任,建议滨江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对其进行处理”,同样存在上面的问题。
更可笑的是对那位女士的处理,“杨××作为项目总监未将发现的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履行职责不到位,对这起事故应负有责任,建议××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其进行处理,同时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其做出处理”。这里忽视了一个问题,就是“有关部门”在哪里?有关事故调查报告中对“有关部门”模模糊糊的问题,要让监理公司去报告,何等的难!其中,也暴露一个问题,按照国家住建部有关规定,杨××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即可,在事故报告中可以发现杨××已经向建设单位的监理单位报告了,也“采取了一定措施”,可以说基本履行了她的职责,把责任完全强加于她显得有点不公平。还好,没有对她采取更严厉的措施,只是建议本单位对其处理和进行党纪方面的处理而已。
纵观这部事故报告,我们不难看出在事故的责任追究方面,回避了监管责任、混淆了主要责任,避重就轻,真正的安全生产责任没有得到追究,可怜的是那两位农民工死了还要背上罪名。
但愿今后不要再出现这些近似荒唐的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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