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积金新政,将于202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2、最高25万!园区人才补贴新政,将于2025年1月1日正式执行!
5、苏住建规〔2024〕1号,事关农村住房安全,新规,将于2025年1月1日正式执行!
6、苏州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工作2025年1月1日启动。
7、2025年1月1日起,社保五险变六险到手工资有变。
8、延迟退休政策25年1月1日正式施行,男63周岁,女58周岁、55周岁。
将于202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重点如下:
1,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按余额法或基数法计算的可贷额度;不超过管委会确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住房总价与已支付首付款的差额。
2,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本金和利息),应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3,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最长不超过30年。
4,借款人未能正常还款而造成贷款逾期的,应对逾期金额计算罚息。
5,异地贷款的,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6,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原文如下: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发放、偿还等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以下简称购建)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四条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负责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公积金中心设立的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受托银行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委托协议》。
受托银行应当依据委托协议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并接受公积金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建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缴存人本人与配偶、父母(含配偶的父母,下同)、子女(含子女的配偶,下同)共同购建自住住房的,可共同申请一笔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其他住房共同买受人及其配偶应当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
第八条 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按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
(四)在苏州市范围内购建自住住房,且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家庭住房首套房、二套房认定标准;
(五)购买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六)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贷款偿还能力,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八)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存在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他买受人购买住房;
(二)购买部分产权份额(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除外);
(三)与父母、配偶、子女之间买卖住房;
(四)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或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汇补缴住房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提取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情形;
(五)5年内存在公积金贷款代偿记录;
(六)个人征信系统存在近两年内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记录;
(七)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按余额法或基数法计算的可贷额度;
(二)不超过管委会确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三)不超过住房总价与已支付首付款的差额;
(四)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本金和利息),应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第十一条 所购住房是存量住房的,住房总价按住建部门确认的网签备案合同价款、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两者中的低值认定并计算贷款额度。
第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足以支付购建住房所需价款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并由受托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申请人发放。
第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最长不超过30年,存量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出所购住房剩余土地使用权年限。
第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放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内如遇利率变动的,按下列规定调整:
(一)贷款期限为一年期的贷款,利率不作调整;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期以上且在调整日前已发放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借款申请人可以选择下列担保方式:
(一)有价证券(借款申请人或第三方名下国债、国库券〈国家规定不可质押的除外〉)或在受托银行的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质押担保;
(二)借款申请人或第三方个人账户等额住房公积金余额的质押担保;
(三)担保机构提供的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第十六条 借款申请人选择有价证券或有价凭证质押担保方式的,应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有价证券或有价凭证交付受托银行。
第十七条 借款申请人选择等额住房公积金余额质押担保方式的,应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由分支机构办理相应个人账户的冻结手续。
第十八条 借款申请人选择保证担保方式的,应与担保机构签订书面保证担保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组合贷款的担保应采取同一种担保方式。
第五章 房源管理
第二十条 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并选择保证担保方式的,只需所购住房楼盘已办理公积金贷款备案,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加强对备案楼盘的跟踪管理,及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后续相关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或终止备案:
(一)出现管理混乱、违法经营、资金短缺的;
(二)出具虚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
(三)备案通过后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
(四)存在金融欺诈或卷入重大经济纠纷的;
(五)楼盘项目已出现烂尾或存在明显烂尾迹象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
第六章 贷款办理时限、要素和流程
第二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应在下列规定期限内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新建住房的,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付购房款之日起到合同载明的付清全部购房款日期之前。对因特殊原因超过规定期限的,经分支机构批准可从截止日起顺延三个月。
(二)购买存量住房的,从签订《存量房买卖协议》《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之日起到房产登记机构颁发新房屋权属证书日期之前;
(三)建造、翻建住房:
1.未竣工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载明的有效期限为准;
2.已竣工的,以《不动产权证书》核发之日的一个月内。
第二十三条 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婚姻关系证明;
(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四)贷款用途证明;
(五)首付款证明;
(六)房屋套数认定证明;
(七)个人征信报告;
(八)异地贷款的,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九)公积金中心认为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分支机构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受托银行、保证人等有关各方共同签订借款合同。
第七章贷款发放和偿还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贷款应当采用通知放款方式,由分支机构通知受托银行发放。
第二十六条 受托银行收到分支机构的放款通知后,应按下列要求将贷款资金划入指定的资金账户:
(一)购买新建住房的,期房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款监管账户,现房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账户。
(二)购买存量住房的,划入指定的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专用账户。
(三)建造、翻建住房的,划入借款申请人指定的本人账户。
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任选一种。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内,借款人可变更一次还款方式。
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可选择与公积金贷款不同的还款方式,即从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中任选一种。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可以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日前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借款人办理提前部分还款时,可选择缩短贷款期限或减少月还款额。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每年可申请调整一次月还款额度。申请调整月还款额度时,借款人公积金贷款账户应无逾期。
第八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未能正常还款而造成贷款逾期的,应对逾期金额计算罚息。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连续逾期3期、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公积金贷款:
(一)分支机构可限制该笔逾期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可划扣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用以抵偿借款人应付款项。
(二)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担保机构应按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将借款人尚未归还的全部贷款本息代为清偿;
(三)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照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执行。
第三十二条 贷款结清后,借款人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借款合同终止。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公积金贷款信息按规定报送人行征信。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以欺骗等手段违规获取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应当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进行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取消其公积金贷款资格并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
第九章合同变更
第三十五条 借款合同在履行期间因离婚、死亡等原因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公积金中心、借款人、受托银行、担保机构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各方未就借款合同变更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六条 因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财产的代管人、法定代理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三十七条 担保机构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者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借款人应当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中有关贷款对象、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规定,可根据相关住房政策以及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由公积金中心报经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发生调整的,从其调整规定。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2014年12月25日印发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原文如下:
今天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人才计划”政策
新闻发布会举行
详细介绍了升级后的人才政策体系
一直以来,园区始终坚持人才引领发展,多措并举,系统推进人才发展提质增效。据悉,此次出台的人才新政力度进一步加大,未来三年园区人才政策预算开支将增加37%;政策支持范围更广,将支持的人才扩面至大专以上,充分彰显了园区广聚天下英才的决心,将更好地以全新人才政策体系助力开放创新的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建设。
作为园区人才政策品牌
“金鸡湖人才计划”已实施多年
每三年修订一轮
自上次修订以来
园区人才发展进一步攀高
规模不断扩大,结构明显优化
近三年来
• 人才企业占上市企业的60%,占准独角兽企业的92%,人才竞争力长期位居全国开发区首位。
据介绍
全新发布的“金鸡湖人才计划”
▶ “1”是框架文件,即《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深入实施“金鸡湖人才计划”推进建设开放创新的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
“青春园区”人才支持计划全方位支持青年人才发展,从就业、创业、乐业三方面给予多层次普惠性支持,应届毕业生两年最高可领取8万元生活补贴。
▶ “X”是其他专项人才计划,包含文化、教育、卫生人才支持计划,“引博育匠”人才支持计划,优化人才服务若干措施,社会化引才奖励实施办法等。
新一轮政策修订
亮点频出
投入加码,力度空前。特惠性政策力度加大,普惠性政策进一步扩面,房票政策可辐射至所有大专以上人才,支持力度综合最优。
对标一流,全力攀高。全力对标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以硅谷作为主要参照,人才规模、人才结构、人才发展效能等方面指标逐步达到世界一流水平。
问题导向,精准施策。按需引才导向更加明确,创新构建更加灵活、更加多维、更加务实的人才评价标准,支持举措更加精准。
新政全力对标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以硅谷作为主要参照,预计用三年左右时间,将人才总量提升至57万人,人才密度提升至60%,高层次人才在人才总量中占比提升至15%;同时,政策还衔接远期目标,计划到2030年底,人才规模、人才结构、人才发展效能等方面指标接近美国硅谷当前水平。
值得一提的是
本次园区
全国存量公积金利率、商贷利率
1月1日起执行!统一下调!
马上到来的1月1日,大批买房人存量房贷利率会迎来大降!
首先是存量公积金利率下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2024年5月18日前已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利率。
也就是说,存量公积金贷款利率将在1月1日正式下调!全国存量公积金利率将统一下调25BP,首套降到2.85%,二套降到3.325%。
其次是存量商贷利率下调!
很多人的商贷利率重定价日就在1月1日,这意味着从这天开始,存量商贷利率将直接调整为最新LPR-30BP,目前也就是3.3%。
存量房贷利率双双调整之下,从2025年开始,大批买房人又将省下一笔钱!另外,本次贷款利率调整,无需申请,会自动下调。
苏州市住宅工程外窗(墙)淋水试验新规
将于2025年1月1日正式执行!
2024年10月28日,苏州市住建局印发《苏州市住宅工程外窗(墙)淋水试验工作指引(试行)》(苏住建质〔2024〕35号),本指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行。
实施范围
针对我市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工程(含商品住宅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分户验收前按本指南进行外窗(墙)淋水试验。公共建筑可参考本指南执行。
淋水试验不合格,不得通过分户验收!
外窗(墙)淋水试验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将淋水试验方案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在淋水试验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监督机构。
1、外窗(墙)淋水试验应在住宅分户验收前进行,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每个单位工程出具淋水试验报告。
2、外窗(墙)淋水试验前,淋水试验单位应编制专项试验方案,外窗(墙)淋水试验技术要求不得低于本文件要求,专项试验方案应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后实施。
3、监理单位对外窗(墙)淋水试验应进行现场全过程监督。
4、外窗(墙)淋水试验不合格或未进行淋水试验的不得通过分户验收。淋水试验不合格的,经整改后应对该单位工程重新进行淋水试验,出具淋水试验报告。
5、施工单位应收集、整理现场外窗(墙)淋水试验过程影像资料并刻录成光盘,与淋水试验报告作为分户验收的必备资料,随施工技术资料一并归档。对未落实的,将对责任单位处理处置!
6、住宅工程外窗(墙)淋水试验是住宅分户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住建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重点检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住宅工程外窗(墙)淋水试验工作的落实情况。对未落实外窗(墙)淋水试验和分户验收相关规定要求的责任单位依法依规处理处置到位。
原文如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住宅工程外窗(墙)淋水试验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苏住建质〔2024〕35号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住宅工程外墙及外窗渗漏问题,进一步提升住宅工程品质,根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及《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等规定,我局总结相关经验,编制《苏州市住宅工程外窗(墙)淋水试验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外窗(墙)淋水试验重要性
各地住建部门、各工程建设参建单位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住宅业主的切身感受出发,进一步聚焦住宅外窗(墙)渗漏突出问题,深刻认识提升住房工程外窗(墙)防水质量的重要性,以更高标准、更有效措施深入推进住宅工程外窗(墙)淋水试验工作,确保住宅工程外窗(墙)防水工程不滴、不渗、不漏,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全面落实住宅工程外窗(墙)淋水试验
住宅工程外窗(墙)淋水试验是住宅分户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住建部门要将住宅工程外窗(墙)淋水试验作为夯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其他参建各方质量主体责任、提升住宅工程质量品质的重要举措,及时总结经验、持续完善,采取切实以有效的举措,确保住宅工程外窗(墙)淋水试验全面落实到位。
三、加强住宅工程外窗(墙)淋水试验监督检查
各地住建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重点检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住宅工程外窗(墙)淋水试验工作的落实情况,加强对住宅工程防水施工质量及外窗(墙)淋水试验工作的监督抽查,对未落实外窗(墙)淋水试验和分户验收相关规定要求的责任单位依法依规处理处置到位。
附件:《苏州市住宅工程外窗(墙)淋水试验工作指引(试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28日
附件:
为有效防治住宅工程外窗(墙)的渗漏常见质量问题,确保新建住宅工程外窗(墙)防水工程施工质量,提升我市住宅工程质量品质,在总结全市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先进做法,编制本指南。
一、实施范围
我市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工程(含商品住宅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分户验收前按本指南进行外窗(墙)淋水试验。公共建筑可参考本指南执行。
二、外窗(墙)淋水试验的部位
1.建筑外窗淋水部位主要包括窗扇与窗框之间的开启缝、窗框之间的拼接缝、拼樘框与窗外框的拼缝以及窗与窗洞的安装缝等容易出现渗漏的部位。
2.建筑外墙淋水部位主要包括外墙墙板交接处、设备平台、雨蓬、外墙脚手架洞口、墙面变形缝(分格缝)、伸出外墙管道、女儿墙压顶、外墙预埋件、装饰线条等容易出现渗漏的部位。
三、外窗(墙)淋水试验组织与实施
1.外窗(墙)淋水试验应在住宅分户验收前进行,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每个单位工程出具淋水试验报告。
2.外窗(墙)淋水试验前,淋水试验单位应编制专项试验方案,外窗(墙)淋水试验技术要求不得低于本文件要求,专项试验方案应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后实施。
3.监理单位对外窗(墙)淋水试验应进行现场全过程监督,重点检查喷淋装置、水压、流量、淋水时间等,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4.外窗(墙)淋水试验不合格或未进行淋水试验的不得通过分户验收。淋水试验不合格的,经整改后应对该单位工程重新进行淋水试验,出具淋水试验报告。
四、外窗(墙)淋水试验技术要求
(一)外窗淋水试验
1.装置包括控制阀、压力表、喷水孔和直径19mm水管等,淋水试验淋水量应控制在3L/㎡.min以上,被检区以形成连续水幕为准。
2.淋水试验的喷水方向与水平方向角度宜30度,喷射压力不应低于0.16MPa,喷水孔距窗表面、上口距离宜为100~150mm,喷射时间不少于1小时。
3.淋水立面从上往下,住宅每3层随机挑选1层(有挑檐的每1层)设置一条横向淋水区,淋水同时观察、记录淋水带范围内外窗及周边室内渗漏情况。
(二)外墙淋水试验
1.装置包括控制阀、压力表、增强泵、喷水孔和淋水管线等。淋水管线内径宜为(20±5)mm,管线上淋水孔的直径宜为3mm,孔距宜为180~220mm,离墙距离不应大于150mm,喷水孔淋水量应控制在3L/㎡.min以上,被检区以形成连续水幕为准。
2.喷水孔方向与水平方向角度宜30度,喷射压力不应低于0.3MPa,喷水孔距墙表面距离宜为100~150mm,喷射时间不少于1小时。
3.淋水立面从上往下,住宅每3层(有挑檐的每1层)设置一条横向淋水区,淋水同时观察并记录淋水带范围内外墙室内渗漏情况,对怀疑有渗漏的部位可以加强淋水。
五、其它要求
1.外窗(墙)淋水试验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将淋水试验方案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在淋水试验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监督机构。各地监督机构应将淋水试验作为住宅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点进行到场监督,监督检查淋水试验是否满足本工作指引要求,在监督项目分户验收时抽查每个单位工程淋水试验报告。
2.淋水区采用的喷淋装置应能控制流量、压力及时间,喷淋水压、流量能持续保持稳定,宜具备水压、流量、时间记录功能。
3.淋水试验单位应对淋水试验过程进行影像留存,监理单位现场监督影像留存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淋水试验每个淋水层至少留存3张照片,包括淋水试验开始、中间、结束三个时间点,也可留存视频资料。照片拍摄应添加水印信息,注明拍摄时间、拍摄地点、楼号。影像留存资料应清晰连续、画面完整,拍摄角度能全面、客观、真实反映现场淋水部位、淋水效果等要素。淋水试验人员、监理人员等应同时反映在影像中。
3.施工单位应收集、整理现场外窗(墙)淋水试验过程影像资料并刻录成光盘,与淋水试验报告作为分户验收的必备资料,随施工技术资料一并归档。
本指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行。
苏住建规〔2024〕1号,农村住房安全
2025年1月1日起,苏州《关于加强我市经营性农村住房安全管理的通知》执行,其中明确了
不违规加层加盖、不拆改房屋的基础、墙、柱、主梁及屋架等承重构件或抗震措施、不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不开挖建筑地下空间及其他事项。
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严禁违法违规改扩建、装修、改变房屋用途;
应当加强房屋日常管理,定期进行安全自查,及时整治各类安全隐患,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作经营;
协助、配合政府组织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活动,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一旦房屋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当迅速组织房屋内人员撤离避险。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或在被告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后仍用作经营场所导致安全事故的,以及房屋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原文如下:
苏住建规〔2024〕1号
各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决策部署,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办规〔2024〕2号)。为落实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我市经营性农村住房(转变用途用作经营的农村宅基地上的住房)安全管理,结合《苏州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提出如下贯彻落实要求:
经营性农村住房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克服麻痹思想、松懈思想、侥幸思想,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坚守防范安全风险的底线和红线,持续提升我市经营性农村住房安全管理水平,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以实际行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人应当配合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义务。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先行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严禁违法违规改扩建、装修、改变房屋用途;应当加强房屋日常管理,定期进行安全自查,及时整治各类安全隐患,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作经营;协助、配合政府组织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活动,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一旦房屋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当迅速组织房屋内人员撤离避险。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或在被告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后仍用作经营场所导致安全事故的,以及房屋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加强日常巡查和排查。各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已开展的排查整治成果,建立经营性农村住房清单并做好日常检查记录。按照排查结论、经营类别和重要性(聚焦3层及以上、用作民宿和餐饮等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农村住房),确定针对性的巡查频次,落实专职网格化监管体系和人员配置,压实各层级网格人员安全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实现巡查和排查全覆盖、无死角,及时将巡查情况录入“苏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参与巡查。
2.分类实施管控和整治。对巡查中发现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经营性农村住房,要及时向产权人(使用人)发出书面整改通知,要求产权人限时整改,并列入隐患房屋清单,安排专人跟踪监管,直至完成消险闭环。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告知产权人(使用人)并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划定警戒区、张贴警示标识等管控措施,相关人员拒绝撤出的,依法责令撤出,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后续督促产权人根据鉴定结果合理选择维修加固、拆除、翻建等方式解危。
1.落实事前告知。各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等省、市文件规定,建立当地经营性农村住房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村委会告知产权人(使用人)当农村宅基地上的住房转作经营或因经营需要进行改造装修,应事前履行报告义务,书面承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违规加层加盖、不拆改房屋的基础、墙、柱、主梁及屋架等承重构件或抗震措施、不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不开挖建筑地下空间及其他事项。
2.依法申请许可。农村宅基地上的住房转作经营,其房屋的结构改造涉及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扩大洞口,拆除或者部分拆除房屋中抗震、防火措施以外的非承重墙体,产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施工前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县级市(区)承接该职能的审批部门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在实施改造前,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公示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
3.开展安全鉴定。农村宅基地上的住房转作经营并且涉及公共安全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协议,按照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和工作程序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定文书。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在向委托人出具危险房屋鉴定文书的同时报告属地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4.加强信息互通。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接收到市场登记机关发来的转作经营用途的农村住房信息后,应当组织开展核查。经核查未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立警示标识,责令产权人(使用人)限期改正,并及时将信息告知县级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由其依法处理。通过巡查、收到村民委员会报告等方式发现有经营性农村住房存在未委托鉴定情形的,应当在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委托鉴定的同时,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县级相关部门。
5.强化过程监管。各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经营性农村住房改造装修工程告知承诺制度、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等执行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劝阻违法违规施工行为;对劝阻无效或者安全危害已发生的情况,及时上报县级主管部门。经营性农村住房改造装修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停止营业。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可以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抽查或飞行检查,了解掌握镇村开展经营性农村住房监管工作情况。
1.加强组织保障力度。各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切实履行统筹协调、指导、检查等职责。各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属地经营性农村住房管理部门及职责,加强人员配置、充实专业力量,指导村委会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定期对一线监管人员、执法人员和网格员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基层监管能力和水平。各地要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对隐患排查、安全鉴定、技术服务、隐患整治等方面给予支持。
2.健全监管制度体系。各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房屋安全定期排查、复核和抽查制度,确保动态掌握经营性农村住房安全情况。各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各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经营性农村住房隐患房屋清单管理制度,确保隐患房屋从排查发现、鉴定、整治全流程闭环。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经营性农村住房日常使用安全的网格化巡查制度,确保隐患早发现、早整治;应当指导村委会建立经营性农村住房装修改造登记制度,确保改造装修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3.推进数字化管理。各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苏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系统”经营性农村住房监管模块功能,加强属地农村住房转变用途、经营性农村住房改造装修建设的信息归集及监管工作,动态调整农村房屋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互联互动、数据共建共享。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六化”工作,通过信息化手段落实专职网格化监管体系和人员配置,将巡查点位、巡查轨迹和巡查成果全部上图入库,确保经营性农村住房巡查不漏一户、不漏一栋。
4.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各地要畅通经营性农村住房安全使用、改造装修等的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举报电话、邮箱,明确受理时间、受理方式并予以公布,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群众提供违法线索。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对经查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所需经费申请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
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经营性农村住房安全的重要性,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识,提高产权人(使用人)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通过典型自建房安全事故警醒群众,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5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18日
苏州市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工作启动
2、费率执行周期
2025年1月1日起,社保五险变六险
到手工资有变!
近日,国家医保局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社保第六险——长期护理险再一次走进了大众视野。
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长期护理险。
苏州试行时间比较早,在两年前就开始了。几个重点如下:
01问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范围?
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02问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标准是什么?
职工参保人员由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构成。个人缴费部分:职工(含在职、退休)按2元/人·月的标准从个人账户按月划转;单位缴费部分:按84元/人·年的标准从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月划转;退休职工按84元/人·年的标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月划转。
居民参保人员2023年个人缴费部分按24元/人·年的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年划转,医保基金划转部分按30元/人·年的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年划转。
03问哪些人可以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失能失智,规范治疗病情稳定后,经失能评定和资格认定符合国家失能评估标准的,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
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109号)、《市政府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7〕77号)、《市政府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第二阶段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20〕1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探索建立适应苏州市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聚焦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坚持独立运行,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统筹推进;坚持保障基本,以收定支,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坚持责任共担,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多渠道筹资,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坚持机制创新,建立经办机构与第三方机构有效、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提升保障效能和管理水平;坚持统筹规划,市医保部门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统一制定及指导工作,会同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做好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工作;坚持协调联动,做好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及商业保险的功能衔接、协同发展。
三、目标任务
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第一、第二阶段工作的基础上,严格贯彻落实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统一要求,进一步完善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适度扩大待遇支付范围,提高待遇标准;完善评估标准,保障失能人员公平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强化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
四、主要内容
(一)健全筹资机制。
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群众基本护理需求、护理服务供给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水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由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和医保基金划转筹集组成。
1.职工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费缴费标准。
职工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在职职工、退休职工按24元/人·年的标准从个人账户按月划转。在职职工单位缴费部分按84元/人·年的标准从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月划转;退休职工按84元/人·年的标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月划转。
2.居民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标准。
居民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通过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筹集,按24元/人·年的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年划转。居民参保人员医保基金划转部分按30元/人·年的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年划转。
居民医疗救助对象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参照居民医保保费补助政策按规定予以补助。
为提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在试点阶段可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作为筹资来源。
(二)提升保障水平。
1.明确待遇享受条件。
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具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的参保人员,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符合规定失能等级标准的参保人员,自评估结论作出次日起可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根据失能等级、服务形式等不同,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
2.提高待遇标准。⠼/span>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动态调整机制。
(1)享受机构护理服务的参保人员待遇标准。
入住长护定点机构的参保人员,其护理服务费用按重度失能人员每天30元,中度失能人员每天23元的定额标准结算。
(2)享受居家护理服务的参保人员待遇标准。
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长享受居家护理服务,其中,重度失能人员每月服务18次,中度失能人员每月服务13次,每次服务时间均为2小时。
居家普通护理员服务费用按每人每小时40元的定额标准结算,其中长期护理保险支付37.5元,参保人员个人承担2.5元。居家医疗护理员服务费用按每人每小时50元的定额标准结算,其中长期护理保险支付47.5元,参保人员个人承担2.5元。实时救助人员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3.扩大待遇支付范围。
将失智人员护理项目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将符合规定的辅助器具费用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拓展服务能力;推进养老机构的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管理工作,提升覆盖层次。具体项目范围和纳入流程由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三)完善失能评估标准。
统一执行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拓宽长期护理保险受益人群覆盖面,初次评估费用按200元/次的标准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列支,加强评估质量控制,做到评估过程规范、透明,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建立评估复审机制,具体办法由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五、管理服务
(一)基金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制度执行,实行预决算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基金监管机制,创新基金监管手段,完善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
(二)服务管理。完善对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协议管理和监督稽核等制度。引入和完善第三方监管机制,加强对经办服务、护理服务等行为的监管。做好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等信息的记录和管理。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护理需求认定、护理服务、评估评价等标准化体系建设。探索建立有长期护理保险特色的信用管理制度,明确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健全对委托经办服务机构的考核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和风险防范,强化考核兑现。
(三)经办管理。加强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设,明确承担相应职能的机构,积极协调人力配备,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建立绩效评价、考核激励、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和效率。健全经办规程和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社会力量的经办服务费,可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机构运行成本、工作绩效等因素,探索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按比例或按定额支付,具体办法应在经办协议中约定。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数字化管理,与协议管理定点机构、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加强工作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抓好工作落实。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抓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工作,对长期护理保险运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密切关注筹资方式、评估标准变化引起的社会影响,精心组织实施,保证平稳过渡。
(三)加强引导宣传。各地要在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贯彻落实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统一要求,强化市级统筹,加强部门协作,做好政策宣传与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七、其他事项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市政府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问答版:
为深入推进苏州市的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健全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苏州市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意见》内容包括一系列提升长护险覆盖范围和保障水平的举措,实现苏州长护险服务“再升级”!
01问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范围?
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02问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标准是什么?
职工参保人员由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构成。个人缴费部分:职工(含在职、退休)按2元/人·月的标准从个人账户按月划转;单位缴费部分:按84元/人·年的标准从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月划转;退休职工按84元/人·年的标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月划转。
居民参保人员2023年个人缴费部分按24元/人·年的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年划转,医保基金划转部分按30元/人·年的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年划转。
03问哪些人可以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失能失智,规范治疗病情稳定后,经失能评定和资格认定符合国家失能评估标准的,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04问失能等级评定的依据是什么?
国家医保局、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7号)和《关于贯彻国家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22〕12号)。
05问申请失能等级评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①《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表》;
②本人、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本人社会保障卡(或电子医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有效的病情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复印或复制的出入院记录、门诊病历等完整病历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等证明失能满6个月的相关材料;
④受医保经办机构委托经办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的商保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06问失能等级评估的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申请人员可自主选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由本人、监护人或定点护理机构向商保机构提出评估申请。
07问失能等级评估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
未参加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的;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不足6个月的;提供虚假材料的;伤、病情无变化,且距上次评估结论作出或上次评估终止未满6个月的。
08问下列情形会导致失能等级现场评估终止?
拒不进行失能等级评估医学检查和诊断的;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失能等级评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干扰评估的。
09问失能等级评估申请受理后多久出具评估结论?
失能评估申请被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信息采集,信息采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失能等级评估结论。
10问什么情况可以组织重新评估?
长期护理保险初次评估后,因发生病情变化等可能影响失能等级的情形,或距上次评估结论作出(终止)超过6个月,参保人员可申请重新评估。
经办长期护理保险的商保机构发现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失能状况可能与评估结论不一致的,应要求参保人员进行重新评估。
11问失能等级评估费用多少?由谁承担?
初次失能等级评估费200元/次,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人员申请的重新评估,重评费用由参保人员承担。商保机构要求参保人员进行重新评估,重评费用由商保机构承担。
12问入住机构护理的待遇标准是什么?
入住机构的重度失能人员定额标准为30元/天,中度失能人员定额标准为23元/天。
13问居家护理的待遇标准是什么?
重度失能人员每月服务18次,中度失能人员每月服务13次,每次服务时间均为2小时。
普通护理员标准每小时40元,长期护理保险支付37.5元,参保人员个人承担2.5元。
14问长期护理保险的待遇可以直接发放给个人吗?
不可以直接支付给个人。经评估中、重度失能的参保人员在接受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内的服务后,才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15问是否可以异地享受苏州长护险待遇?
在我市参保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资格的人员,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就医,均可享受长护险待遇;在苏州大市范围外就医,暂不能享受苏州长护险待遇。
外地参保人员,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就医的,享受其参保地的政策。
延迟退休政策25年1月1日施行
男63周岁,女58周岁、55周岁
2025年开始实施的延迟退休时间表如下:
男职工 :原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从2025年开始,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63周岁。
女职工:
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的女职工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58周岁。
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女职工 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55周岁。
原文如下:
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综合考虑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健康水平、人口结构、国民受教育程度、劳动力供给等因素,按照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的原则,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从2030年1月1日起,将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由十五年逐步提高至二十年,每年提高六个月。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通过延长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的办法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三条 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及男职工六十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中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第四条 国家健全养老保险激励机制。鼓励职工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晚退多得。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与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挂钩,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与个人实际缴费挂钩,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个人退休年龄、个人账户储存额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国家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支持青年人就业创业,强化大龄劳动者就业岗位开发,完善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对就业年龄歧视的防范和治理,激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大龄劳动者就业。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国家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国家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
第七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年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在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国家规范完善特殊工种等提前退休政策。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以及在高海拔地区工作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第九条 国家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附件:
1.男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
2.原法定退休年龄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
3.原法定退休年龄五十周岁的女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
4.提高最低缴费年限情况表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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