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日,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个部门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新颁布的《管理办法》对2005年颁布的旧《管理办法》作出了大幅更新。此次修订主要涉及到扩大外国投资者范围、增加战略投资方式、降低投资门槛、简化审批流程等多方面的条款。同时,还接轨了新的安全审查制度,反垄断审查制度。本文旨在梳理《管理办法》的修改要点,并对其进行分析整理。
一、从四个方面降低了投资门槛
(一)投资主体上的放宽,允许外国自然人实施战略投资,降低外国投资者的资产
原《管理办法》仅允许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战略投资,外国自然人不能实施投资。本次修订一大亮点就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接轨,将外国自然人纳入外国投资者范畴,允许外国自然人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
此外,此次修订的《管理办法》还降低了对非控股股东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如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后不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则对其资产要求降低为“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外国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修订之处具体列表如下:
(二)新增要约收购的战略投资方式
原先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战略投资方式只包括定向增发和协议转让两种方式。新《管理办法》增加允许外国投资者以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进一步向外国投资者放宽了投资方式。
(三)以定向发行、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允许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对价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明确外国投资者可凭持有的境外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对价,但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仍要求只能以境外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对价。而原先的《管理办法》并无涉及跨境换股的相关规定,战略投资作为并购的一种特殊情形,适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相关要求。
新《管理办法》的规定,无疑可以提高外国投资者对国内上市企业投资的热情,解决部分有投资意向但资金不足的外国投资者的难题。实际上以股份作为支付对价已有实例。2020年3月,上海莱士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正式完成。该项目中,上海莱士通过发行的股份作为对价交换了Grifols,S.A.旗下血液检测公司Grifols Diagnostic Solutions Inc.(以下简称“GDS”)已发行在外的40股A系列普通股(占GDS已发行在外的100股A系列普通股的40%)以及已发行在外的50股B系列普通股(占GDS已发行在外的100股B系列普通股的50%),合计45%GDS股权。该项目的成功,标志了中国资本市场首例民营上市公司跨境换股交易顺利完成。
(四)降低持股比例和持股锁定期
本次修订的《管理办法》,取消以定向发行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将以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从10%降低至5%;放宽持股锁定期要求,将外国投资者的持股锁定期由不低于3年调整为不低于12个月。同时,如果存在其他规定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如:1.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构成上市公司收购(取得控制权),取得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2.外国投资者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或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或“战略投资者”身份通过“锁价定增”方式进行战略投资,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等),则需要符合相关规定。修订之处具体列表如下:
此外,已经实施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按照其原有承诺,继续按原《管理办法》规定执行3年锁定期要求。
二、强调中介机构的介入,衔接其他制度
(一)明确中介机构责任
新《管理办法》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就战略投资是否合规出具专业意见,如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则中国证监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规定处罚不尽责中介机构。
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财务顾问机构、保荐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担任顾问,对战略投资是否符合《管理办法》以下要求进行尽职调查,发表明确意见,包括:
1.外国投资者主体条件是否符合;
2.跨境换股条件是否符合;
3.是否作出违规实施战略投资股份延长锁定及权利受限的公开承诺;
4.是否涉及国家安全问题;
5.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及符合外资准入要求。
通过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对上述核查内容出具报告;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对上述第1至3项核查内容出具报告,由上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上述第4、5项核查内容出具报告。
(二)衔接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新《管理办法》衔接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三)衔接反垄断审查规则
新《管理办法》衔接了反垄断审查制度,战略投资达到经营者集中标准的,应当申报反垄断审查。构成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三、简化审批流程
新的《管理办法》颁布后,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无需再向商务部门报送审批。此次调整,减少了外商投资者投资的审批流程,实施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只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的要求,正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即可。
四、结语
新《管理办法》体现了国家监管方向的转变,放宽了外国投资者进入门槛,明确了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作用,强调中介机构尽职调查义务。同时,此次修订《管理办法》明确扩大了投资者及投资市场范围、降低了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门槛、丰富了要约的投资形式、提高了投资者支付方式的灵活性,并进一步简化了行政审批流程,这无疑是向外国投资者释放了欢迎外资参与中国证券资本市场投资的信号,也为未来更多的外国投资者进入中国资本市场做了制度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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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主笔律师:
徐悦
律师
执业领域:公司首发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发债、并购重组等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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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律师:
张昕
高级权益律师
执业领域:公司首发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发债、并购重组、私募基金、法律顾问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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