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在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企业出海投资已成为拓展市场、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战略举措。然而,出海股权架构设计绝非易事,它是一项高度复杂且综合性的工程,涉及法律、财务、税务、商业等多领域的考量因素。本文旨在从法律视角出发,结合商业和税务要素,为企业出海提供股权架构指南。
二、股权架构设计的关键考虑因素
企业出海形式多样,传统外贸或借助电商平台托管、半托管模式相对便捷,而在目标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目标地”)落地设立实体企业则面临诸多挑战。此类实体投资涉及资本、人员流动、架构搭建、税务处理以及风险隔离等复杂问题。因此,在架构设计初期,需提前厘清各类考虑因素,作为股权架构设计的基础。
(一)企业自身融资和市场规划
1. 融资规划:若企业预期境外融资,尤其是引入美元投资,在新加坡、中国香港等金融环境宽松、资本运作便利地区设立区域总部,将更契合投资人偏好;如后续有境外上市的计划,则开曼公司是最常见的境外上市主体;若仅依赖境内人民币融资,境内直投模式可能更为便捷。
2. 未来目标市场主导地位:确定境内外市场在企业长期发展中的主次地位至关重要。若境外市场主导,则架构设计应以境外主体为主,并提前规划返程投资、跨境再投资路径;反之,若境内市场为核心,出海架构设计应以境内主体为主,侧重于辅助境内业务拓展。
3. 市场目标覆盖:企业需明确业务拓展范围,是聚焦单一国家,还是放眼多国(如涉足欧盟、东南亚全域市场)。这一决策直接影响后续资本流动、再投资规划及架构搭建的复杂程度。
(二)目标地选择与要求
目标地的选择,首先考量的必然是企业的商业诉求。此外,还有不少其他考量因素。
1. 外商投资行业准入限制:大部分国家对外商投资行业有所限制,因此,在企业明确出海业务类型和目标地后,我们需提前了解目标地的外商投资规则,了解该国家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对于禁止行业,建议论证其他替代方案(例如协议控制)的可行性;对于限制行业,需审慎评估突破限制的法律风险,或寻求替代方案,如与当地合作伙伴联合投资,以满足股权比例要求。
2. 特殊限制与要求:除行业准入限制外,目标地还可能对外商设定特殊要求,例如本地化采购、雇佣比例、运营中心设立、外汇审批流程等;针对部分行业资质或牌照,目标地可能需进行审批流程,亦有可能触发目标地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数据安全审查等。我们需提前了解并量化这些要求对成本、运营流程的影响,向企业提示前述影响因素,避免后期企业在架构落地过程中受阻。
3. 其他考虑因素。例如,企业是否已在目标地有当地客户、供应商或其他合作伙伴,目标地的财税与企业维持成本,目标地对于企业注册的注册资本金、组织形式、董事高管任职限制等要求,上述因素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目标地的选择产生影响。
需要明确的是,由于在目标地选择和要求上,涉及到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引入当地律师对目标地的架构和主体选择等提出意见。
(三)税收筹划与风险防控
1. 税收筹划:如果境外主体未来将产生较多的收入或利润,则税收筹划也是重要的一个步骤,在股权架构合理设置中间层公司,能够有效减少后续业务经营中产生的税负。例如,新加坡、中国香港与多国签有税收协定,对股息、资本利得等税种约定了优惠税率,在出海股权架构中是较为常见的中间层公司所在地,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宽松的金融环境和便利的资本运作特征也使得其成为常见的海外区域总部所在地;而英属维尔京群岛(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以下简称“BVI”)的优势是在当地没有任何税收,亦是可选择的中间层公司,尤其是在红筹架构中更为常见。
2. 税收风险防控:在进行税收筹划的同时,也需要注意风险防控。例如,部分税收优惠要求中间层公司在当地具有经济实质,包括有与所从事的活动匹配的相应的人员、资产和场地等,部分国家对于当地设立公司有更为严格的要求(比如新加坡公司需要聘用当地董事);境外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与境内主体或其他架构内的境外主体发生关联交易,尽管各国关于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规则不尽相同,但原则上均要求关联交易的定价应符合市场公平原则或独立交易原则,即按照第三方之间的交易进行定价,企业应制定并实施转让定价政策,确保符合目标地和关联方所在地的税务要求。
(四)境内审批程序
1. 外汇审批:中国境内的外汇审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如股权架构中持有境外主体股权的为公司,则需办理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发改委、商委和外汇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即“ODI手续”);如股权架构中持有境外主体股权的为境内自然人,则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办理登记,而37号文登记要求个人境外投资目的明确指向返程投资境内,否则无法登记。因此,如境内自然人直接持有境外主体股权,则境外主体需返程投回境内。如未及时办理上述外汇审批手续,不仅会有行政处罚风险,也可能影响到后续的跨境资金流动和境外利润汇回。
2. 其他相关审批:除外汇审批外,视企业具体情况,还可以涉及其他审批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出口管制、反垄断等审批。
三、典型出海股权架构解析
结合上文提到的考虑因素,以下是几种典型的企业出海股权架构,供读者参考。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仍需结合出海目标地情况、企业的商业诉求、税收政策的调整等判断其适用的架构。因此,最终落地的股权架构很可能是经过一定调整的架构或以下几种架构的整合。
(一)境内主体直接投资架构
该架构最基础、常见的架构,企业从境内直接向境外投资,股权比例可灵活调整,适用于境外业务占比较小、核心研发生产仍在境内的企业。该架构的优势是操作直接,因此更为灵活,但缺乏多层架构的资金调配、税收与风险隔离优势。
(二)股东直接投资架构
该架构与第一种架构的区别在于,境内股东直接持有的是境外主体的股权,境外主体再返程投回境内,这种架构更适用于未来将以境外业务为核心的企业。与第一种架构相同,该架构亦缺乏多层架构的资金调配、税收与风险隔离优势。
(三)间接投资架构
该架构在第一种架构基础上引入了中间层主体,中间层主体可根据企业具体需求考虑开曼、BVI、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常见地,既可作为税收筹划和风险隔离主体,也可以作为海外总部。根据税收筹划需求以及目标地和业务类型的多少,亦可选择多个中间层主体。同理,在第二种架构基础上,也可以引入单个或多个中间层主体。此类架构适合海外业务相对成熟、有税收筹划需求以及面向多国市场的企业。
(四)红筹架构
该架构为典型的红筹架构,如企业有境外融资和上市需求,则可考虑搭建此架构。以开曼、BVI、中国香港等多地公司嵌套搭建架构,充分利用各地税收协定、上市规则与监管差异,实现税务优化、外资引入、股权灵活调配与上市目标。
具体而言:(1)从未来处置股权的灵活性和分红税收角度考虑,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股东各自设立BVI公司;(2)开曼公司作为未来的融资和上市主体;(3)由开曼公司设立境外业务主体,并可视情况判断是否需设立中间层公司或海外总部公司;(4)在开曼公司与香港公司之间设立一家夹层BVI公司,未来如需要转让香港公司股份可直接转让该夹层BVI公司股份,以避免产生香港印花税;(5)香港公司的设立目的在于,符合资格的香港公司可依据内地和香港的税收协定向香港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股息红利优惠税率;(6)香港公司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WFOE”),由WFOE持有境内主体股权,如境内主体中存在外资限制业务的主体,则由WFOE通过协议控制(即VIE)方式控制该境内主体。
(五)平行架构
该架构仅适用于特定场景,例如企业期望境内外业务相对独立运营,规避部分国家制裁或敏感政策影响,境内外公司股权分离,通过合同安排实现业务联动、资金适度流动。但该架构面临境内外持股主体不同、资金跨境流动受限以及前文中提到的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等问题,在一般情况下,我们仍建议企业优先选择其他架构,或仅以此架构作为出海架构的其中一部分。
四、结语
出海股权架构设计是企业国际化征程中的关键一步,其复杂性与综合性要求企业管理者协同法律、财务、税务、商业等专业力量,量身定制契合企业发展的股权架构。希望本文提供的指南能为企业点亮出海航程灯塔,助力企业在全球市场乘风破浪、稳健前行,斩获丰硕国际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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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盛泓玢
律师
执业领域:境内外上市和再融资、股权投资和融资、跨境业务。
邮箱:shenghb@deheng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