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丨德恒杭州承办的案件入选杭州仲裁委员会/杭州国际仲裁院涉外商事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文摘   2024-12-03 16:56   浙江  


近日,杭州仲裁委员会/杭州国际仲裁院发布《杭州仲裁委员会/杭州国际仲裁院涉外商事仲裁白皮书(2016年~2024年)》和涉外商事仲裁十大典型案例(点击这里查看详情)。德恒杭州高级权益律师黄加宁代表某证券资管公司承办的一起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成功入选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九:仲裁庭尊重商业实践并兼顾公平原则,酌情调减融资方罚息与违约金,妥善专业化解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A公司与甲某、香港居民乙某、B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A公司、案外人某证券公司与甲某签订《业务协议》《交易清单》,约定A公司向甲某提供一笔初始交易金,并明确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购回利率(以年7%计)、交易预警线与最低线,以及利息支付方式与逾期支付利息时的罚息计算方式(以逾期支付利息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双方还约定履约保障比例等于或低于最低线时,甲某应在交易日次日9:30前补仓或提前购回,否则以初始交易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同日,B公司、香港居民乙某(甲某之夫、B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别与A公司、案外人某证券公司、甲某共同签订《第三方担保协议》,约定由香港居民乙某、B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某另以其持有的某限售股质押给A公司并办理登记。自2017年11月起,履约保障比例陆续多次低于预警线,并于2018年5月低于最低线。在低于最低线期间,甲某未进行补仓或提前购回。截至2018年6月,甲某先后21次向A公司还款,A公司对其还款作部分本金和利息的抵扣,B公司也出具书面说明向A公司确认交易本金余额。后甲某又分三次向A公司汇款并标明用途为“补仓保证金”,但A公司未将该三笔还款视作本金偿还。

2020年3月,A公司以甲某、香港居民乙某、B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甲某偿付融资本金(按B公司书面确认的余额计)、融资利息(自甲某停止支付利息之日起至甲某偿付本金之日止按年7%计)、罚息(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至当期利息及罚息清偿之日止按逾期支付利息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及违约金(自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线之次日起至实际偿付本金之日止按初始交易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由香港居民乙某、B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裁决A公司对甲某持有并质押的某限售股以及后续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决结果

仲裁庭认为,《业务协议》未就补仓保证金偿还顺序达成约定,结合双方此前交易习惯以及B公司对交易本金余额的书面确认,仲裁庭认定甲某尚未偿付的交易本金余额与B公司确认金额一致,支持A公司关于本金的仲裁请求。其次,本案实际交易行为是由A公司提供资金,甲某提供股票质押,香港居民乙某、B公司作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借款行为,尽管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均明确约定,但基于公平原则并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三款中关于调减超过年利率24%部分利息、罚息及违约金以有效降低融资成本的相关规定,仲裁庭支持A公司按年7%计算利息的主张,并认可被申请方关于调整罚息与违约金的主张,将年利率调减至17%。同时,股票价值的波动性使得甲某违约行为相应具有阶段性、非连续性。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只有在甲某逾期未支付利息或者偿还本金时,才会对A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故罚息与违约金的起算日期应为甲某停止支付利息之日。此外,根据《担保协议》,仲裁庭支持A公司关于香港居民乙某、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由于甲某质押的某限售股及后续产生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属法定孳息,A公司作为质押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孳息,仲裁庭支持A公司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请求。

典型意义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主法律关系是融资方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形成的融资借款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为融资方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出质给证券公司所形成的质押法律关系。在质押式证券回购交易中设置高于一般贷款罚息利率的违约金比例,以敦促融资方在违约时加快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降低融出方风险并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是商业活动中的习惯做法。仲裁庭综合分析各方当事人的基础法律关系,重点考察违约行为、违约日期等事实,并基于罚息与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属性,尊重商业实践又兼顾公平原则,最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的规定相应调减罚息及违约金。本案裁决结果既依法保护了出资方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仲裁庭践行能动仲裁理念,依法有效降低民营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充分发挥仲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

相关律师简介

黄加宁

党委书记

高级权益律师

法学博士,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公司与资本市场、复杂疑难商事争议解决。

邮箱:huangjn@dehenglaw.com


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德恒律师事务所是中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1993年1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创建于北京,原名中国律师事务中心,1995年更名为德恒律师事务所。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