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婚”夫妻离婚后,男方要求返还彩礼,法院支持!

文摘   2024-12-24 20:18   新疆  





      婚姻是人生大事,应当深思熟虑,然而有这样一对年轻人,为了应对长辈的催婚压力竟玩起了“形婚”套路,离婚后因彩礼问题对簿公堂。




案情简介







朱某(女)和李某(男)均是同性恋人员,两人于2021年5月相识,为了应付父母催婚,于2022年4月登记结婚,约定进行“形婚”生活,经济上实行AA制,互相不尽夫妻义务。2022年12月双方产生矛盾,经法院判决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后李某认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于是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返还收取的现金彩礼8万元及“三金”金银饰品。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与李某约定以“形婚”方式生活,有违公序良俗,对此双方均有过错。两人虽居住在同一住所,但无缔结实质婚姻、长期共同生活的意愿,也无相互扶持照顾,共同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责任的实际行为。因此,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李某要求朱某返还彩礼的主张,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法院认定朱某收到现金彩礼6万元,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男方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彩礼使用、双方过错等情况,最终判决朱某应向李某返还现金彩礼5万元。判决后,朱某向李某主动履行,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所谓“形婚”,是指只有形式没有实质内容的互助婚姻,虽然领取结婚证,但双方的经济、生活保持独立,不承担家庭责任,不履行婚姻义务。形婚违背公序良俗,也违反了婚姻法的实质,极易出现各种问题,造成财产和人身损失。为倡导正确的婚恋观,维护正常的婚姻关系和公序良俗,形婚关系解除后,男方要求返还彩礼,法院一般予以支持。法官提醒,婚姻应当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依赖的关系,而形婚则缺乏感情基础,后期极易因为财产分割和抚养权分配等问题产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公民应当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婚前谨慎选择,珍视婚姻关系,婚后用心经营,肩负家庭责任,莫将婚姻当“儿戏”。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文稿:唐   杰
编辑:郭孟泽
一审:魏艳美
二审:贺雨萌
三审:陈远志

克拉玛依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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