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应该向哪个法院申请执行?
答
乌尔禾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海峰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如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具体来说:
被执行的财产为股权或者股份的,该股权或者股份的发行公司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被执行的财产为到期债权的,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被执行的财产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的所在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被执行的财产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