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没想到这么久了钱还能要回来,谢谢法官!”张某握着法官的手激动地说到。11月29日,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张某为王某经营的餐厅供应蔬菜、面食等货物,双方口头约定按月结算货款,张某依约向王某供应了价值27353.9元的货物,送货期间,王某餐厅工作人员检查合格并签单确认接收,后餐厅因管理不善和疫情影响导致经营状况不佳,王某未按约结算,其餐厅也于2017年7月注销关闭,张某就欠付的货款多次索要无果,于2024年8月16日诉至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请求王某支付货款27353.9元及利息。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向张某支付货款27353.9元及利息,王某不服,上诉至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驳回张某一审诉讼请求,确认双方货款已结清。
审理结果:
开庭前,双方当事人坚持己见、态度强硬,调解基础薄弱,二审庭审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且双方为邻里关系,决定与当事人进行深入沟通。先帮助王某分析利弊并认清责任,释明支付货款是其应尽的义务,不应以其他理由推诿或延迟支付,并详细分析了判决执行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又帮助张某多角度分析问题,阐明经济形势以及后续合作对发展的意义。通过耐心沟通及疏导,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得到了有效缓和,最终摒弃前嫌、握手言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王某为表诚意当场支付了2万元货款,了解到被上诉人张某无法叫车返回住所的难处,于是主动为张某包车将其送回白碱滩的住处。
近年来,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扎实做好“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认真处理每一起矛盾纠纷,以劝促和,以调解纷,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诉累,努力做到让司法温度快速化解矛盾“坚冰”,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实现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文稿:张 豫
编辑:郭孟泽
一审:李德明
二审:贺雨萌
三审:陈远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