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租赁设备丢失,租金还交不交?

文摘   2024-12-19 20:25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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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丢失后,出租人能否再要求承租人支付租赁费?近日,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



2023年5月,新疆B公司与A租赁公司双方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双方约定:A公司将钢管、扣件等建筑材料,以出租的方式交由B公司,B公司按约定支付租金。随后,A租赁公司按照约定向B公司提供钢管、扣件等租赁物,B公司在租赁提货单上盖章确认租赁的钢管、扣件等租赁物及租赁数量。


但签约后不久,B公司联系A公司称:租赁的部分货品丢失,无法归还,但是同意按照约定的赔偿标准支付赔偿金。


于是,A租赁公司请求B公司支付租赁费用14万余元,并赔偿租赁物丢失的损失共计25万余元。后因双方协商未果,A公司将B公司起诉至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租赁物丢失后,租金是否应继续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


本案中,因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已构成违约。


但对于A租赁公司要求的租赁费问题,本案中租赁物灭失,不存在继续出租的可能性,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租赁物,因此不需要再继续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但应当对丢失的租赁物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杨某向A租赁公司支付赔偿金11万余元。目前,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就是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克拉玛依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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