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闻广播采访】克拉玛依审理首例成人玩儿童滑梯受伤案,经营场所要担责吗?

文摘   2024-12-20 22:35   新疆  




成人若是在玩儿童滑梯时受到了伤害,经营场所要担责吗?

12月20日,新疆新闻广播《法治进行时》节目主持人丁楠连线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魏艳美,围绕成年人使用儿童乐园游乐设施受伤,如何判断经营场所是否需要赔偿?案件对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守护经营场所安全带来哪些警示等问题进行了深度访谈。






问答详情



某儿童游乐园经营的儿童玩乐设施有两层,二层和一层之间有一个楼梯和一个滑梯,滑梯高度1米左右,滑梯下方有缓冲海洋球。2023年11月12日,57岁的王某在这家儿童乐园陪孙子玩耍,其从二层下至一层时选择从滑梯滑下,导致腰部不慎受伤。经克拉玛依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腰椎骨骨折,后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王某出院后向这家儿童乐园索赔未果,于2024年5月20日起诉到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要求儿童乐园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118923.48元。

丁楠:对本案法院将如何定纷止争?有请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魏艳美以案说法。






Q1


依据民法典,成年人使用儿童乐园游乐设施受伤,如何判断经营场所是否需要赔偿?


魏艳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即“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预防危险发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采取了必要的措施防范危险的发生,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场所内受伤事件不可避免的发生了,则不应承担责任。否则要承担责任。


Q2


对本案一审法院查明的情况是怎样的?王某受伤要求儿童乐园赔偿有法律依据吗?

魏艳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在此案中,一审法院查明,游乐园已张贴入场须知明确禁止成人使用游乐设施,并铺设了地垫、配备了工作人员,达到了行业惯例和公众对儿童娱乐场所安全保障的普遍认知应认定已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且儿童游乐园的经营范围明确为儿童乐园服务,仅对儿童收取门票,成人虽可陪同进入,但应理解为起到监护作用,而非参与儿童游乐设施的使用。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自己年龄和入场须知的情况下,仍选择从儿童滑梯滑下,不仅导致自身受伤,还可能给其他儿童带来危险。因此,法院认定游乐园已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王某要童乐园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Q3


本案一审法院对这起纠纷是如何判决的?

魏艳美: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Q4


对一审判决,原告王某服判息诉吗?

魏艳美:

王某没有服判息诉,在今年的9月上诉到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Q5


本案对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守护经营场所安全带来哪些警示?


魏艳美:

对儿童游乐场所首先要严把游乐设施质量关,其次做好卫生管理,三是做好安全警示提醒,四是对游乐设施全面检查,严格执行安全规范程序,将风险降到最低,保证经营安全;五是做好人员安全培训等。总之,在经营过程中,最大程度地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作为消费者,我们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参与的活动有准确判断。在明知某些活动可能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应谨慎行事,避免因自身疏忽而导致的伤害,也为孩子们树立良好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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