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公园和室内场所儿童游乐设施的普及,许多孩子们被吸引着驻足玩耍,成年人陪同使用儿童游乐设施的情况也屡见不鲜,但若成人在使用过程中受伤,当中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12月9日,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经营场所经营者责任纠纷案件,从法律角度解读成年人的自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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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某儿童游乐园经营的儿童玩乐设施有两层,二层和一层之间有一个楼梯和一个滑梯,滑梯高度1米左右,滑梯下方有缓冲海洋球。2023年11月12日,57岁的王某在该儿童乐园陪孙子玩耍,其从二层下至一层时选择从滑梯滑下,导致腰部不慎受伤。经克拉玛依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腰椎骨骨折,后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王某出院后向该儿童乐园索赔未果,于2024年5月20日诉至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儿童乐园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118,923.48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本案系因成年人使用儿童滑梯造成身体损伤引发的争议,作为儿童游乐场所,儿童游乐园的经营范围是儿童乐园服务,仅对儿童收取门票,成人可进入陪同,按照行业标准和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儿童游乐场所成人陪同玩耍应作“成人进入场所内起到监护作用,避免造成孩子或者他人伤害”理解,而非成人玩耍儿童游乐场所设施。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儿童游乐园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该馆内张贴入场须知载明:“1.游乐场限12岁以下,有自主游玩能力等儿童玩耍;2.场内游乐设施专供儿童使用,成人不得使用;3.因使用人不当行为使用场地设施,造成的意外伤害本店概不负责……”。游乐设施底部铺设有地垫,场馆内有工作人员,已达到行业惯例,也符合社会大众对儿童娱乐场所安全保障的普遍认知,应认定已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最后,王某在知晓自己达57岁年龄的情况下,忽略入场须知提示,忽视危险的存在,从儿童滑梯滑下,不仅造成自身受到伤害,同时也给其他玩耍的儿童带来危险,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和控制能力,造成受伤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上诉至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即“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预防危险发生的安全保障义务,但也要有合理边界,如果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采取了必要的措施防范危险的发生,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场所内受伤事件不可避免的发生了,则不应承担责任。
作为成年人,我们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参与的活动有准确判断。在明知某些活动可能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应谨慎行事,避免因自身疏忽而导致的伤害,也为孩子们树立良好的榜样。本案打破“何地发生伤亡,何地就应赔偿”的思维惯性,遏制了“谁受伤谁有理”的风气,引导公民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有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和发展机会。未来,本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应对各类经营场所经营者责任纠纷案件,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和营商环境。
文稿:刘茉莉
编辑:郭孟泽
一审:魏艳美
二审:贺雨萌
三审:秦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