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三力”为抓手 打造油城“枫桥经验”新实践

文摘   2024-12-06 21:44   新疆  

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三力”为抓手 打造油城“枫桥经验”新实践

近年来,克拉玛依市两级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秉持“社会调解优先,法院诉讼断后”矛盾纠纷解决理念,从实际出发积极创新,以“三力”为抓手,努力发挥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参与、指导、规范和保障作用,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共治。

一、发挥党委领导“牵引力”,加强矛盾纠纷预防源头性

一是积极争取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紧紧围绕 “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目标要求,助推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放在市域社会治理、平安建设工作大局中部署谋划。今年6月,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形成书面议题报告,经党组会议研究后上报市委政法委,积极推动把“万人起诉率”重新纳入市区两级平安建设考核。7月8日,市委政法委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了《关于推动将“万人成诉率”纳入地方平安建设评估体系考核的报告》,将“万人成诉率”纳入全市平安建设指数,变“软指标”为“硬任务”,为从源头减少诉讼增量,构建多元解纷机制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主动融入地方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大格局,各基层人民法院主动向各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化解中心派驻人员,加入区、街、社三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组织体系,参与“访、调、诉、确”全过程链。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自2020年指派诉前调解团队入驻克拉玛依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以来,积极参与配合矛调中心工作,协助指导36个企业内部调解组织,婚调委、消协两个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以及“天山心家园”社会组织等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制定《诉调对接中心工作制度》,将法院诉讼程序与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有效衔接,形成了“三调一审”的工作机制,即:经过筛选,对权利义务明确的借贷、买卖、租赁、劳务、三供(供水、供电、供热)、物业等合同纠纷和其他事实清楚、争议不大、适宜调解的纠纷,可以由法院派驻的调解员进行调解,可以委托矛调中心其他入驻部门或者行业协会进行专业调解,也可以委托政府购买的市场化社会组织“天山心家园”进行调解,还可以针对个案特点进行联合调解,充分利用矛调中心现有资源,为各族群众提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菜单式服务。对于调解成功不能即时履行的案件,由派驻人员进行现场司法确认。对于调解不成功的案件,及时转入诉讼程序,可现场进行网上立案,由速裁团队快审快结,既前移了矛盾化解关口,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审判压力,助力实现基层矛盾“不上交”,服务“不缺位”。2024年,驻矛调中心团队成功调解案件1265件,与入驻单位联合调解纠纷76件,向入驻单位提供法律指导意见95件,一定程度破解了诉讼是纠纷解决第一道“关口”的定式。

二、发挥诉调联动“协作力”,加强矛盾纠纷化解多元性

一是充分发挥社会各方力量协同作用。与克拉玛依区人社局、司法局等35家群团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多元解纷和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依托行管优势、专业力量,合力化解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制定《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调解程序前置的实施细则》,对物业、劳动争议、“三供”案件等其他法律关系简单、适宜调解的小额债务纠纷试行调解程序前置,即在登记立案前,通过向当事人释明诉前调解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宜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经当事人同意后引导至所在辖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或委派至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调处化解。2024年,全市法院受理诉前调解案件6065件,调解成功5471件,其中委派“总对总”单位调解组织办理117件。是不断提升诉调对接实质化水平。充分发挥司法确认程序保障调解成果作用,既为请进来的调解组织及时进行司法确认,又为法院之外的调解组织畅通对接渠道,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认真履行指导调解法定职责,不仅在日常工作中为基层组织、行业组织调解员提供业务指导,还不定期采取集中授课培训、巡回办案指导、庭审旁听观摩“三种指导”形式,以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促进调解员提高调解能力,规范调解行为。2024年,克拉玛依市两级人民法院累计开展调解指导13场次450人次,为打造一支更具专业化的调解队伍提供了充分的法治保障。

三、发挥司法服务“推动力”,提高矛盾纠纷化解自主性

一是努力构建“法院+社区”治理模式以“幸福油城,法律相伴”百名法官下基层活动为载体,通过全市119个法官工作室,开展法官下基层活动144人次,开展法治宣讲145场次,发放宣传册735册,宣讲覆盖群众达1331人,化解矛盾纠纷23件,真正将司法服务触角延伸到了社会治理最末端。二是稳步促进执源治理工作有序开展。今年以来,为有效减少非诉讼纠纷形成的生效法律文书需要执行“兜底”的不利情况,克拉玛依市两级人民法院不断探索建立诉前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督促机制。在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前,即引导当事人合理确定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和金额,确保调解协议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同时,根据案情引导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时设立担保履行条款,明确违约责任,帮助债务人成为自动还款的“守信者”。通过实践中的不断指导和规范,辖区人民调解员参与的诉前调解成功案件自动履行率有了大幅提升,有力确保了当事人能够及时兑现合法权益,辖区各族群众司法获得感显著提升。



文稿:唐   旭
编辑:郭孟泽
一审:魏艳美
二审:贺雨萌
三审:陈远志

克拉玛依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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