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金融监管总局对照新修订的公司法,对现行监管制度作全面梳理。规章层面,涉及信托公司两部规章要求机构设置监事会,需要根据公司法最新要求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已在《决定》中体现。规范性文件层面,《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制度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也需要相应调整,金融监管总局已制定有关通知,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监事会设置等作出新的规定,另行发布。
此外,现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将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和重大关联交易两类,仅要求重大关联交易报董事会批准。公司法进一步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要求与之相关的所有关联交易均要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根据公司法最新要求,对《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作相应修订,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关联方,与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批准。同时,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对于由金融机构提供的日常金融产品或服务,交易金额较小的,可简化审议程序,由董事会统一作出决议。在落实公司法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相关要求在实践中的操作性。
《决定》充分考虑行业实际,提出简化审议程序的有关要求。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购买所任职机构的日常金融产品或服务,如办理银行卡、一般性存款、购买理财、商业保险等,交易金额较小的,可简化审议程序。关于简化审议的关联交易金额标准,参照现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决定》明确为“自然人单笔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下或与法人单笔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且交易后累计未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满足上述标准的,可以由董事会对此类交易的管理统一作出决议,免予逐笔审议。
编辑:陈珂颖、李美;审校:王峥、王玺;审核:王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