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设计保证”?

文摘   2024-12-18 08:22   北京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和今年新公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都提出了对设计批准申请人/持证人的“设计保证系统”(DAS)要求。

到底哪些单位必须建立设计保证系统(DAS)?

2022-11-10

据悉,正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也新增了“设计保证系统”“设计机构许可证书”的相关内容,这意味着DAS要求可能即将上升到民航领域的最高法。
“系统”这个概念我们相对熟悉,但什么是“设计保证”呢?
“质量管理”中有“质量保证”的说法,根据《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 19000-2016 / ISO 9000: 2015),质量保证致力于提供质量要求会得到满足的信任。
那么,“设计保证”是否也致力于提供设计要求会得到满足的信任呢?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管理程序》(AP-21-AA-2020-71)中给出了如下定义:

设计保证:

是指型号合格证或补充型号合格证的申请人或持证人为了充分表明其具有以下能力所必需的所有有计划的、系统性的措施: 

(1)设计的产品符合适用的适航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 

(2)表明并证实设计的产品对适航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符合性; 

(3)向局方演示这种符合性。

这一定义借鉴自欧盟航空安全局(EASA),我们再从源头来看一看。
根据EASA GM1 21.A.239(d) Design management system:

‘Design assurance’ 

refers to all planned and systematic action necessary to provide adequate confidence that the organisation has the capability to: 

- design products or par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pplicable type certification basis, the operational suitability data (OSD) certification basis, and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requirements; 

- demonstrate and verify compliance with the type certification basis, the OSD certification basis, and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requirements; and 

- demonstrate to EASA that compliance.

上述定义并无本质差异,区别主要源自中欧对“审定基础”的界定范围不同。
可见,“设计保证”确实致力于(向局方)提供设计要求(适用的审定基础)会得到满足的信任/信心,是各类设计批准申请人/持证人应具备的一种能力
其核心,或“保证”的对象是“设计符合性”(民用航空产品或零部件的设计符合适用的审定基础),包括其获得、验证、确认和表明
实现手段则是相关活动的计划性/系统化
那么,“设计保证”是否只能通过建立系统(DAS)来实现呢?
还是参考EASA的做法。
EASA要求设计机构必须建立与其所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能力,但根据项目的复杂/关键程度,“能力”要求有所不同,具体分为四个层级,如下:
即,
建立完整的设计保证系统(DAS)、取得设计机构批准(DOA),是对设计机构能力的最高要求,通常适用于最复杂/关键的项目;
次之,设计机构可仅建立核心程序(如取证流程控制、证后更改和修理、持证人责任、供应商管理等)而非完整系统、取得ADOA(DOA的替代方式);
再次之,可按项目管理,通过制定审定计划(CP)来保证一次性的符合;
而小修小改之类的简单项目,对申请人不做任何能力要求
因此,拟申请设计批准证件的设计机构,必须获得、验证、确认设计符合性,并向局方表明这种符合性,才能获得批准。但是否通过建立系统来保证这一“符合性”结果、还是可以采用替代方法,应综合考虑项目的关键和复杂程度,以及此类活动潜在的发生数量和频次等来做决策。
实际上,在最新的《民用航空产品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AP-21-AA-2023-14R2)中已经出现了类似的提法。

2. 申请

……

申请人应在与所申请证件相关的技术方面拥有全面的知识、经验和能力,以便在需要时进行深入分析,并在有关民用航空产品的型号设计方面拥有充分的资料信息。对运输类飞机和运输类旋翼航空器进行设计更改/修理设计并申请多架次补充型号合格证的申请人,应按照《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第十四章要求建立设计保证系统,并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资料。其它补充型号合格证申请人或改装设计批准书申请人可以按照局方可接受的替代方法满足设计保证系统的要求,如申请人建立的设计控制流程或申请人在审定计划中对于单位资质情况的说明等,并在局方需要时提供给局方。

当然,从另一个角度看,申请人/持证人的“设计保证”能力越强,局方对其的信任程度也会越高,这将体现在局方对机构的授权或在具体项目中的介入程度等多个方面,长久来看,有利于构建企业和局方的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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