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适航管理角度考虑,当前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如下:
1、设计保证系统(DAS)
CCAR-21-R5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AP-21-AA-2023-11R1 型号合格审定程序 AP-21-AA-2022-71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管理程序(注:预计改版时将转为CCAR-92的管理程序)
CCAR-92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
TC申请人/持证人:
有人机:运输类飞机和运输类旋翼航空器、或拟装于运输类飞机和运输类旋翼航空器的发动机或螺旋桨 无人机:运输类、正常类、限用类
STC申请人/持证人:
有人机:对运输类飞机和运输类旋翼航空器进行设计更改/修理设计并申请多架次STC 无人机:运输类、正常类、限用类STC
AP-21-11:DAS是指按照CCAR-21部要求,设计批准申请人或持证人建立的、使得其具备所要求的设计职能、适航职能和独立监督职能的体系 AP-21-71:DAS是指申请人或持证人为了落实设计保证规定的措施所需要的组织机构、职责、程序和资源
三大职能:设计职能、适航职能和独立监督职能 设计保证能力:有必需的计划性、系统性的措施,从而具备如下能力——设计的产品符合适用的适航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表明并证实设计的产品对适航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符合性;向局方演示这种符合性;并且能对供应商进行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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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续适航体系
AC-21-AA-2013-19
需要注意的是,继上述AC发布后,相关政策有更新,如下:
按照最新的AP-21-AA-2023-16R2(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持续适航事件报告和处理程序),所有国内的设计批准持证人(包括TC, STC, MDA, CTSOA,以及包含设计批准的PMA)都需要建立持续适航事件分析和处理系统;而按照上述AC-21-AA-2013-19建立持续适航体系,可作为对该程序的一种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
3、运行支持体系
目的:保证其所研制的航空器在投入运行后能得到有效的运行支持
运行符合性设计 人员训练 运行和持续适航文件 运行支持 维修支持 使用信息的收集和处理 特殊支持服务
4、安全管理体系(SMS)
ICAO
《公约》附件19 安全管理 DOC9859 安全管理手册
CAAC
CCAR-398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AC-398-AA-2018-01 民用航空产品设计制造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指南
综上,从适航管理角度,当前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设计机构建立的管理体系共有四个:设计保证系统、持续适航体系/持续适航事件分析和处理系统、运行支持系统和安全管理体系;但具体适用范围有所差异。
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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