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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日,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和巴西民用航空局(ANAC)间签署的适航实施程序(IPA, Rev.I)完成修订并生效。
全文下载:中巴间关于设计批准、生产活动、出口适航审定、设计批准证后活动及技术支持的适航实施程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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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IPA是基于2011年CAAC和ANAC签署的《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巴西民用航空局关于促进民用航空安全谅解备忘录》(MOU)制定的,是针对与该MOU同年签署的原IPA(设计批准、出口适航审定、后续设计批准活动和当局之间的技术援助)的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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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IPA修订版旨在进一步简化和优化在中巴间进出口的民航产品和零部件的批准流程,并促进双方的相互合作和技术协助,包括对中国和巴西制造航空器的事故和事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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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IPA的最大变化,就是在设计认可环节引入了基于风险(Risk-based)的原则,针对那些不属于直接接受范围的设计认可类项目,认可当局(VA)将基于风险进行评估、决定其开展技术审查的范围和程度(LOI),并通过工作计划(WP)予以明确——这与之前签署的中美及中欧适航协议做法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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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IPA增加了中巴双方的互认范围和程度,包括对彼此用于支持修理和改装的设计资料的相互接受,以及对设计国(SoD)针对其产品颁发的通用性适航指令(AD)等效替代方案(AMOC)的直接接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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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与中国的适航合作适于2001年,是主流的民用航空制造国中,最早与中国签订全面对等适航协议的国家。
在改版后的IPA中,中巴间对航空器的互认范围被重新约定为:可获得标准适航证的型号合格审定类别,这意味着我国“有人机”中的运输类/正常类(原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通勤类)飞机、运输类/正常类旋翼航空器、特殊类别航空器(飞艇等)、载人自由气球,以及“无人机”中的运输类和正常类,都包含在潜在的、可向巴西出口的范围之内——但并非直接接受,需获得ANAC的设计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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