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将豆制品统一按农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对适用低税率的初级农产品范围进行了正列举,豆制品不在正列举范围之内,故不能按照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2016年以来,我们就您在建议中提及的豆制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多次请示省局、总局并提出了与您在建议中相同的处理意见,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答复豆制品不属于初级农产品,应按16%(自2019年4月1日起税率调整为13%)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事豆制品的生产存在高征低扣问题。为解决这个问题,《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以农产品为原料从事豆制品生产,农产品进项税额采用成本法核定扣除,扣除率为13%,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通过以上方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岳某某 024-2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