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范性文件起草注意事项

文摘   财经   2025-01-07 22:38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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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定义

定义位置。在法律文本中可以放到三个位置,分别文首、文末、文本内的某个法条中。定义适用法律文本所有条款,要么放在文本首部,要么放在文本尾部。定义仅适用于某个条款,放在该条款下。

规则不能夹带定义,定义需要单独表述。

不得使用非规范用语,必须使用的情况下,需要先给出定义。

概念表达用语要保持同一性,尽量避免使用不同用语表达一个概念。例如:计税基础这个概念,企业所得税使用“财产净值”、“资产净值”、“计税基础”表达计税基础,个人所得税使用“财产原值”表达计税基础。

02 标点符号用法

财税〔2009〕59号,不能写成财税[2009]59号。六角括号是正确写法,方括号是错误写法。

引号中间不能出现句号。

援引多个条款时,引号正确用法是:

“七、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错误用法是:

“七、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03 规则


款项区分不清。例如:


财税〔2009〕59号第七条第四项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这是正确用法。


财税〔2009〕59号第七条第四款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这是错误用法。


一般规则、例外规则和特殊规则


吸收合并适用应税处理,这是吸收合并税务处理的一般规则。


吸收合并满足一定条件,适用递延处理,这是吸收合并税务处理的例外规则。


吸收合并适用递延处理,但被合并企业自然人股东,适用应税处理,这是吸收合并税务处理的特殊规则。


一般规则中可以有例外,例外规则中可以有例外,但特殊规则中就不能再有例外了。法律规则设计时,在特殊规则下不能再安排例外情形。


04 尽量避免的法律用语


与本文件规定不一定的,一律废止。法律文本这么表述,起草人减轻了工作负担,但把法律检索负担转移给守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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