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七、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03 规则
款项区分不清。例如:
财税〔2009〕59号第七条第四项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这是正确用法。
财税〔2009〕59号第七条第四款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这是错误用法。
一般规则、例外规则和特殊规则
吸收合并适用应税处理,这是吸收合并税务处理的一般规则。
吸收合并满足一定条件,适用递延处理,这是吸收合并税务处理的例外规则。
吸收合并适用递延处理,但被合并企业自然人股东,适用应税处理,这是吸收合并税务处理的特殊规则。
一般规则中可以有例外,例外规则中可以有例外,但特殊规则中就不能再有例外了。法律规则设计时,在特殊规则下不能再安排例外情形。
04 尽量避免的法律用语
与本文件规定不一定的,一律废止。法律文本这么表述,起草人减轻了工作负担,但把法律检索负担转移给守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