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读刚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阅览有关增值税立法的新闻报道,我深深感受到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重要进步。
税收法治的重要进步体现于增值税的立法层级从暂行条例上升到法律。增值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不仅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近四成,而且几乎覆盖经济活动的全部领域,对于经济生活影响深远。增值税涉税事项繁多且较为复杂,加之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我国增值税改革采取渐进方式推进,税收制度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在这样的背景下,立法难度较大。本次增值税立法系统总结了45年来增值税改革发展的成果,尤其是近年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降低税率为核心内容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和实行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的改革成果。增值税法的颁布有利于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全面提升以及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进一步规范,也有助于推动剩余税种的立法以及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工作。
税收法治的重要进步体现于实现增值税税制要素法定。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明确写入税收法定原则,当年人大常委会在审议税率法定问题时经过几个回合最终写入立法法的过程让人记忆深刻。本次增值税法按照保持现行税制框架总体不变和现行税收负担水平总体不变的原则,在对现行增值税制度平移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度调整、优化。增值税法共6章38条,文字严谨准确,就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税制要素均作出明确规定。
有两个值得特别关注的地方:一是明确了有关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这一税制要素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增值税法第九条则明确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大大提高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这一重要税制要素的稳定性。二是有关对简易计税和差额征税的处理。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中除小规模纳税人之外,存在对部分货物采取简易计税的做法。营改增后,实行简易计税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与此同时还出现了差额征税的政策。简易计税和差额征税这类不够规范的处理方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增值税抵扣机制的运行效率。在增值税法(草案)二审稿中还有简易计税、差额征税规定的相关表述,而据媒体报道,这次审议的增值税法(草案)三审稿中删去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差额计算销售额的特殊情形,故颁布的增值税法没有就此作出特殊规定。
税收法治的重要进步体现于对增值税立法授权的严格约束。增值税法只能就增值税的主要税制要素和征收管理作出一般性的明确,如何确保法律精准实施,从立法实践看,需要处理好践行法治理念与提升管理效率之间的关系,通过行政法规、规章对大量的增值税涉税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对部分比较重要的涉税事项,通过授权国务院制定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加以明确。增值税法就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增值税税额等税收事项进行了立法授权,对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调整,起征点标准的制定,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等较大事项,规定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通过明确授权立法事项和较为严格的程序约束,防止因行政权力的不当使用而突破和动摇税收法定原则,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收法治的重要进步还体现于增值税立法过程的民主立法和严格的程序保障。2019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起草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22年12月、2023年8月和2024年12月先后三次对增值税法草案进行审议,每一次都有重要的修改。同时,增值税法明确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衔接工作预留了较为充分的准备时间。民主立法和严格的立法程序确保了增值税法的科学性,为法律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