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
诚如该公告所披露,根据税务通知,河北东光被要求支付并已支付额外税款约人民币 58.4百万元,包括:
(a) 于2019年至2023年期间,中国环保税不足差额约人民币7.3百万元;
(b) 2023年中国额外企业所得税约人民币2.1百万元;及
(c) 由于若干增值税发票被视为不合规,因此该等发票金额并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减的资格,导致产生2017年额外企业所得税约人民币49.0百万元。
董事会谨此知会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
(i)于2019年至2023年期间,中国环保税不足差额约人 民币7.3百万元;
(ii) 2023年额外企业所得税约人民币1.7百万元;及
(iii)自增值税发票产生的2017年额外企业所得税约人民币49.0百万元。
此外,河北东光亦被要求支付额外税款的滞纳金约人民币60.3百万元(「滞纳金」)。
本集团自接获税务处理决定后已寻求中国税务法律意见,并获告知河北东光具有合理理据就2019年至2023年期间的中国环保税及产生自增值税发票的2017年额外企业所得税及由此招致的相应滞纳金(「相关金额」)的有关决定提起行政复议。
因此,河北东光有意就相关金额的有关决定寻求行政复议,且截至本公告日期,正与其中国税务法律顾问商讨准备有关申请。
根据税务处理决定,倘河北东光有意对该等决定提出异议,其须自接获税务处理决定的日期后15日内先行缴纳额外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方可自税局确认其已收到该等款项或担保的日期后60日内递交行政复议之申请。
就此而言,河北东光将选择通过抵押河北东光持有的位于中国河北省的一幅土地及于该土地上兴建的若干工业厂房及办公室物业提供所需担保。
董事会认为,该抵押将不会对本集团的业务营运造成任何重大不 利影响。
本公司将适时另行刊发公告以告知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任何进一步发展。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王春萌先生、王治河先生、孙祖善先生及徐希江先生为执行董事;陈继敏女士为非执行董事;及林秀香女士、刘金成先生及吴世良先生为独立非执 行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