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劉沖老師賜稿
原刊于周裕鍇主編《新國學》第26卷,四川大學出版社,2024年,引用時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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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校本《續資治通鑑長編》熙寧十年記事考校
文 / 劉冲
洛陽理工學院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
劉冲,男,1989年生,河南新安人,西北大學歷史學博士,現爲洛陽理工學院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講師,主要研究方向爲宋代文獻與宋代軍政。
摘 要:中華書局點校本《續資治通鑑長編》便利於學界閲讀與使用,但其間存在的各種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該書價值的進一步挖掘。宋神宗熙寧十年部分雖然經過先前研究者的不斷勘正,但仍存在較多訛誤,包括編寫錯誤、誤字、脱文、倒誤、標點不當、誤校等。對此通過翻檢本書前後文、比對同源文獻等方式進行深度校正,可以改正不少問題,可以爲重新整理該書提供借鑒,同時也爲相關研究打下堅實基礎。
關鍵詞:李燾 《續資治通鑑長編》 宋神宗 熙寧
中華書局點校本《續資治通鑑長編》經過標點與校勘,極大地便利了學界對此書的閲讀和使用。但該本沿襲了底本的不少訛誤,且在整理與出版過程中又産生了新的問題,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對此書價值的進一步挖掘。本文在先前學者研究的基礎上 ,對該本熙寧十年(1077)記事進行深度校正,以期爲重新整理該書提供借鑒,同時也爲相關研究打下堅實基礎。
1. 卷二八〇:熙寧十年正月庚申,“成都府路鈐轄、轉運司言,乞修安遠城樓櫓,移威遠軍就彼。從之”,後有注文“當考,朱本與墨本並同” 。“威遠軍”,《四庫全書》底本、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皆同 。但李燾之所以出有該條注文,當是因爲對此條記述有疑問但又無法通過版本對勘來解決。查“至道元年五月二十日,詔靈州界定遠鎮宜建爲軍,仍以威遠軍爲額” ,那麽隨着李繼遷奪取靈州,該軍應歸入夏州政權,與神宗時期及成都府路皆無涉。《長編》本書載熙寧九年十二月庚戌“卽茂州汶川縣置威戎軍使” ,且茂州即隸屬於成都府路,而威戎軍處在威州、茂州之間,“其側有安遠故城” ,正與《長編》記載相合,故上述“威遠軍”應爲“威戎軍”之誤。
2. 卷二八〇:熙寧十年正月壬申,“宰臣吴充以提舉詳定删修《軍馬司編敕》成,賜銀、絹各三百,删修官改差遣,減磨勘年有差”,後有注文“八年二月三日初修” 。“軍馬司編敕”,《四庫全書》底本、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皆同 。查熙寧八年二月初三日乙丑,“詔樞密使陳升之提舉修《馬軍司敕》,以權知審刑院崔台符等言‘奉詔修《馬軍司敕》,緣軍政事重,仁宗時命樞密使田況提舉,乞依故事以樞臣總領’故也”,注文爲“十年二月壬申,敕成” 。除“二月”爲“正月”之誤外,兩者爲互指。再查仁宗嘉祐二年(1057)五月“癸未,命樞密副使田況提舉修殿前、馬、步軍司編敕” ,此即是崔台符所引證的典故,故上述“軍馬司編敕”應乙正爲“馬軍司編敕”,所指爲關於三衙之中侍衛親軍馬軍司的法令彙編。
3. 卷二八〇:熙寧十年二月丁亥,“駕部員外郎、熙河路相度官莊霍翔,乞先次熙州城下營田,出租地百一十頃置官莊,差見任京官、選人、使臣勾當,弓箭手共治。從之,仍以翔提點秦鳳路刑獄,兼提舉官莊”,後有注文“本志云凡言實邊者,營田本趙禼,官莊本霍翔。元豐元年七月一日,翔陞任” 。查元豐元年(1078)“秋七月癸酉朔,主客郎中鄭民憲特陞兩任,以民憲前任經畫熙河路營田等有勞也” 。該條所言爲鄭民憲,此外本日並無相關記事,故上述注文有誤。查熙寧五年四月己未條注文中言“志又云:凡言實邊者,營田本趙禼,官莊本霍翔。翔事在十年二月六日” ,二月六日即二月丁亥,則錯誤原因可能是上條注文由此條改編而來,李燾在改寫過程中出現了疏誤。
4. 卷二八〇:熙寧十年二月壬寅,環慶路經略司在上奏中説“本司近爲探得西界欲於嘉木、永宗廣聚材木修置城寨,緣去本路邊界咫尺” 。“嘉木永宗”,《四庫全書》底本作“疆詠觜” ,應據以回改。
5. 卷二八〇:熙寧十年二月己酉,詔“太子中允王輔之、前判司農寺張諤,候將來敘用,當磨勘日展三年;選人黄實、閻令、史邈候轉京官,各展一年。並坐申請賣廟也” 。“王輔之”,《四庫全書》底本、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皆同 ,但在點校本《長編》中僅此一見。所謂賣廟事,所指爲將前代帝王陵寢等出租給人耕種,批准機構爲司農寺 ,則所處分官員應爲司農寺官員。熙寧八年七月癸未,“命權發遣提舉永興軍等路刑獄、太常博士劉定,大理寺丞、知司農寺丞汪輔之,體量根究涇原、環慶、鄜延路賑濟漢蕃災傷户有無不當,貸官穀及措置乖失事以聞” ,則這一時期名爲“輔之”且爲司農寺官員者是汪輔之,上述“王”疑應爲“汪”。
6. 卷二八〇:熙寧十年二月己酉“右正言、寶文閣待制、權判西京留司御史臺常秩卒”條注文中云“張師正《倦遊録》載秩事頗多,且云秩雉經而死。王得臣《麈史》嘗辨其不然,今不取” 。“雉經”,《四庫全書》底本作“難經”,文淵閣《四庫全書》本作“雉經” ,均難以理解。張師正此書已經佚失,但王得臣《麈史》相關記述爲“張師正《倦游録》説,潁上常夷甫處士自經而卒”,並辨析事實並非如此,認爲《倦游録》該書乃襄漢間士人所作,只是託名張師正而已 。故上述“雉經”應改爲“自經”。
7. 卷二八一:熙寧十年三月戊午,上批:“前日指揮差張誠一都大提舉選差使臣教在京馬軍教頭,可改差内侍副都知王中正,仍以中正爲入内副都知。”後有注文云:“《密記》九月二十三日可考。元豐三年二月二十五日罷。” 首先,此條注文標點有誤。《神宗實録》對教習馬軍事記載甚略,此即李燾所言“《實録》載提舉教習馬軍事始末不具,但於九月二十三日書狄諮同提舉,蓋因《御集》也” ,故他用其它文獻補充使此事首末完整,其中就包括《樞密院時政記》,即李燾所稱之《密記》,此書記載有較多軍事機密,流傳較少,李燾自不可能讓閲讀《長編》之人前去查閲《樞密院時政記》這樣的書。該條注文所標之《密記》即是指“上批”内容的來源,其後應標句號。所謂“九月二十三日可考”,是指本書本年九月二十三日庚午記載有相關事。其次,該條與前接調兵事並非同一事,應另起標碼。
8. 卷二八一:熙寧十年三月辛未,“詔濟、單、沂、濠、洺、博、淮揚知州軍並中書選差” 。“淮揚”,《四庫全書》底本、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皆同 ,但這是一個區域名稱,而非具體州軍名稱,與濟州等不同。查京東東路有“淮陽軍” ,與沂州同路,符合此時京東、河北兩路賊盜較多 需要中書門下選差强有力知州軍的背景,故“淮揚”應改爲“淮陽”。
9. 卷二八一:熙寧十年三月壬申,“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燕達爲鄜延路副都總管”,其後注文中説“除鄜延副總管,本傳不書,達尋留京師故也” 。正文中所記爲副都總管,而注文中所載却爲副總管。查本年五月戊午,“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忠州刺史、新鄜延路副都總管燕達權管勾步軍司,步軍副都指揮使、鄜延路副都總管楊遂留鄜延如故” ,則燕達三月所授爲副都總管,而非副總管。
10. 卷二八一:熙寧十年四月壬寅,“權河北西路轉運判官汪輔之徙東路,以輔之與本路轉運使吴審禮相驗定州廩粟,論議異同也……及朝廷委審禮等相驗,卒從輔之” 。“從”,《四庫全書》底本、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皆同 。按照本段敘述,汪輔之與薛向之間關於軍糧事發生衝突,最終聽從薛向安排按照前例派發糧食,並派吴審禮驗視,他與汪輔之的意見也不同,最終解決方式爲將汪輔之調走,則是没有采用其主張,之後薛向説“輔之先奏本州軍糧粗惡,後因定奪,朝廷遂移輔之東路” ,亦可證明最終是將其調官而非聽從其説法,故“從”字應爲“徙”字之誤。
11. 卷二八二:熙寧十年五月庚申所録彭汝礪奏疏中提及:“張茂則以河事頡頏作氣……而奸詐之人稍復趨附,以僥倖萬一之時,陛下以幾觀之,使其有可以輕士之勢,其心如何也?且朝廷比年之役……其最計議論者,惟濬川之役。” “時”“幾”“計”,《四庫全書》底本皆同,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前兩字同,“計”作“繫” ,此疏名爲《上神宗論遣李憲措置邊事》,收録於《宋朝諸臣奏議》與《歷代名臣奏議》,此三字分别作“利”“是”“繫” ,應據改。
12. 卷二八二:熙寧十年五月癸亥條載“先是,淮、浙饑,詔出本界上供米,損市價糶,以活饑民。發運副使盧秉言……”,段後有注文“秉事因趙抃知越州附見,不知秉入奏果是何年。秉以八年七月除發運,九月,廣西用兵,其入奏或當十年也” 。“九月”,浙江書局本同,《四庫全書》底本、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皆作“九年” 。查盧秉任權江、淮等路發運副使確在八年七月己巳 ,所謂“廣西用兵”是指宋朝回擊交趾事,而關於交趾進攻宋朝的記述爲八年十一月“戊寅,交趾陷欽州,後三日又陷廉州”,注文爲“欽州十二月二十日奏到,廉州十二月二十二日奏到” ,亦即該年十一月戰事發生,十二月宋廷方得到奏報,之後組建行軍,直至九年十二月癸巳“郭逵等舉兵出界,賊屯決里隘,逵遣張世矩攻之” ,雙方發生激烈戰鬥並在下旬罷兵,故“廣西用兵”的時間爲九年而非九月,“九月”應據上述兩本及相關書證改爲“九年”,此爲沿襲底本之誤。
13. 卷二八二:熙寧十年五月丙寅,“太子中允、權監察御史裏行蔡承禧爲集賢校理、提點開封府界諸縣公事。承禧累乞罷臺職,久之,乃有是命” 。關於蔡承禧改任後的官職,元豐元年二月庚戌所記爲“權發遣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 ,《宋史》所記亦爲“提點府界諸縣鎮公事蔡承禧” ,該書《職官志》記述“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掌察畿内縣鎮刑獄、盜賊、場務、河渠之事” ,故上述蔡承禧官職中缺少“鎮”字。
14. 卷二八二:熙寧十年五月庚午所記定奪衛州運河及疏濬黄河利害事中有“時范子淵在京師先聞之,遽上殿言:‘熊本、陳祐甫意謂王安石出,文彦博必將入相,附會其意,以濬川杷爲不便……陛下所立之法大壞矣’” 一段,這段記述在《涑水記聞》中亦有,除起始處無“時范”二字及“熊本”後有“陳知儉” 外,其餘文字完全相同,如此則這段文字極有可能是李燾采自司馬光所記,《長編》於“熊本”後疑脱“陳知儉”三字。
15. 卷二八二:熙寧十年五月庚午四川茶事條録有知彭州吕陶的三道奏疏,其文集《浄德集》今存,爲四庫館臣從《永樂大典》中輯出,整理者未取以校對,實際《長編》此處所載與其文集多有可對應者。其中第一道末尾爲“一旦立法,須令中賣與官,或敢私相交易,便成犯禁,斤數稍重,乃至徒刑,仍没納隨行物色理賞錢,恭惟仁聖䘏物之心必不如此” 。“中賣”,《浄德集》作“盡賣”,結合奏疏所言應據改;《浄德集》於“理”前有“别”字,或應據補;“仁聖”,《浄德集》前有“陞下”二字 ,應爲“陛下”之誤,則“仁聖”所指爲神宗之品德,而非仁宗,不應標專名線。第二道中“今來茶場司卻不以一年爲率,務重行立法,盡榷民間茶貨入官,旋買旋賣,取利三分”,“務重行”,《浄德集》作“務將重刑”,“將”字似不必補,但“行”應據改爲“刑”;“臣固疑其買賣之際,必有侵損官司” ,“必”“司”,《浄德集》分别作“别”“私” ,後者應據改。
16. 卷二八三:熙寧十年七月辛未張頡條注文録有蘇轍元祐初彈頡疏,其中説:“頡下行買烏頭,行人蔣三供緑烏頭,頡凡三四次退换,蔣三揣頡意要附子,遂買附子作烏頭供納,頡方肯納下。緑烏頭、附子色額不同,價例亦别,此一事係贓罪。” 該奏疏收録於蘇轍《欒城集》中,《長編》中兩處“緑烏頭”,《四庫全書》底本、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皆同 ,但《欒城集》分别作“納烏頭”與“緣烏頭” ,烏頭即爲烏頭,並無緑烏頭 ,兩處皆應據改。“蔣三揣頡意要附子”後出有校勘記“‘揣’原作‘推’,據閣本改” ,此字《四庫全書》底本、文淵閣《四庫全書》本、《欒城集》皆作“揣”,應作爲校改依據,此處係沿襲底本之誤 。該奏疏中又説:“頡當時若無上件贓私,忝爲士人,理須辨雪。”後出有校勘記:“‘辨’原作‘許’,據閣本改。” 此字《四庫全書》底本作“許”,文淵閣《四庫全書》本作“訐” ,皆誤,應從《欒城集》作“訴” 。
17. 卷二八三:熙寧十年七月丙子文彦博上言中云:“只緣三四年來,黄河非常水小,埽岸偶無危急是致。減得物料,卽非久遠常制,必恐埽岸漸次有失添修,若將來河水泛漲如舊,必致疎虞。” 中間部分標點應改爲“埽岸偶無危急,是致減得物料”,意思是三四年來黄河水量比正常年份小,埽岸才没有出現危急情況,因而可以減省物料。
18. 卷二八四:熙寧十年八月壬午范純仁事注文中引述了四種文獻 ,但整理者似未理清其間之關係,因而標點有不妥帖之處。其中第一句“元豐元年五月戊戌,獄竟”是李燾所撰,之後爲其所引述的第一種文獻,即秦觀《送馮如晦爲陝西提刑序》,此文爲秦觀文集所收,題作《送馮梓州序》 ,李燾所引該文至“由是言之,非有守君子而何”已經結束,故其後之單引號應改爲雙引號。其中“是時,高平公言事去”應據《淮海集》於“公”後補“坐”字。第二種文獻爲《范純仁言行録》,此則文獻與第一種無涉,並不是其中的一部分,故其間所標之單引號也應改爲雙引號,“知信陽軍”後的雙引號應删去。第三種爲《御集》,因《神宗御集》多按照時間先後順序編集,“八月五日”是指其下所引神宗對种古上奏批示的時間,故其後之逗號應删去。第四種爲《時政記》,標有前雙引號而無後雙引號,按照本條注文體例前雙引號應删去。此外,該條正文及注文末尾之“邁布”,《四庫全書》底本原作“慕嵬逋”,被朱筆圈去後旁寫以“邁布”二字 ,應據以回改。
19. 卷二八四:熙寧十年八月癸未,“慶州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燕達言:‘昨爲安南副都總管,蒙授榮州防禦使、權領步軍司,乞追寢’” 。“慶州”二字,《四庫全書》底本、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皆有 ,但燕達此時爲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榮州防禦使、權管勾步軍司 ,與慶州無涉。“慶州”應屬上一件事,即應在前一條注文末尾,其應爲“二年五月二日,(高)遵裕坐責,此時遵裕未到慶州”,指的是該月初五日壬午任命知潁州高遵裕爲知慶州,此時爲初六日癸未,自然不可能到任,《四庫全書》底本即斷句錯誤,且字體大小不同,後續諸本沿襲了這個錯誤。
20. 卷二八四:熙寧十年八月癸未,“賜知定州辥向及都總管劉永年等獎諭敕書,特減磨勘年及賜絹有差。以修完準備九軍十萬人甲仗了畢故也”,後有注文“四月三日” ,意爲該日有與此相關事。查本年四月庚辰朔,初三日壬午並無記事,而初二日辛巳“樞密院直學士、給事中、知定州薛向爲工部侍郎再任” 正與此相關,二十三日壬寅所記汪輔之事雖然也提及了薛向 ,但畢竟不是以其爲主,故上述“三日”應爲“二日”之誤。此處關於劉永年的官職記載亦有誤,薛向作爲定州知州,應兼本路安撫使、馬步軍都總管 ,劉永年作爲武臣不當爲都總管。其本傳記載他“歷步軍馬軍殿前都虞候、太原定州路副都總管” ,故此處其官職應爲副都總管。此外,該處“辥向”之“辥”所用爲異體字,應統一爲正體“薛”。
21. 卷二八四:熙寧十年八月丙戌,“詔河北東路、京西路體量安撫安燾改河北路。以中書言兩路盜賊衰止,仍被水災,宜各委官賑卹,故燾專安撫河北。續詔監察御史裏行黄廉爲京東路體量安撫” 。而該年四月丙申,“命檢正中書户房公事安燾體量京東、河北官吏不職事以聞,其官司行遣盜賊違法事,一面施行,如事體稍重,卽奏取旨。以兩路賊盜頗多,慮州縣不能逐捕及施行違法故也” 。其間還記述安燾上言“準敕體量河北、京東等路賊盜” ,故上述“京西路”應爲“京東路”之誤,故而才有黄廉接替他安撫京東之舉。
22. 卷二八四:熙寧十年八月己丑蘇頌使遼事條引述其傳記,其中記述蘇頌説:“漢武帝自謂高皇帝遺朕平城之憂,雖久勤征討,而匈奴終不服,至宣帝,呼韓邪單于稽首稱藩。”整理者於“呼韓邪單于”後出有校勘記:“‘邪’字原脱,據《漢書》卷八《宣帝紀》、卷九四下《匈奴傳》補。” 《宋史》中也記載有蘇頌此言,作“至宣帝,呼韓單于稽首稱藩” ,兩者應爲同源。稍加翻檢,可知歷代將呼韓邪單于簡稱爲呼韓單于者並非個案,如黄庭堅詩《和游景叔月報三捷》注中即有“呼韓單于”的用法 ,此處不應據《漢書》補“邪”字。
23. 卷二八四:熙寧十年八月己亥,詔福建廖恩徒黨“内凶惡不可留本路,或嘗殺人難以還鄉者,分派江北就糧,本城願填雜犯軍分者聽” 。此處末句標點有誤,應改爲“分派江北就糧本城,願填雜犯軍分者聽”,因前文已言這批人不可留在本路及返回家鄉,則“本城”應屬上句。
24. 卷二八四:熙寧十年九月乙丑,“詔秦鳳路喀木及莽約克諜報事,令經略司量大小賞給”。戊辰,“涇原路經略司言,德順軍捕獲西界禹臧苑麻使來賣馬蕃部薩沁等十四人。詔經略司估直給錢安慰遣之” 。“喀木”“莽約克”“薩沁”,《四庫全書》底本分别作“花麻”“蒙藥”“撒蟬” ,被朱筆圈去後旁寫以上述改譯名字,應據以回改。“禹臧苑麻”,梁太濟已指出此爲依據《宋史·蔡齊附延慶傳》回改 ,但此名字在《長編》《宋史》中僅此一見,《四庫全書》底本作“禹臧花麻”,被朱筆圈去後旁寫以“裕勒臧喀木”,文淵閣《四庫全書》本、浙江書局本均作“裕勒藏喀木” ,則該名字當據《四庫全書》底本回改爲“禹臧花麻”,《宋史》中所載將“花”誤作“苑”,不當據以回改。
25. 卷二八四:熙寧十年九月庚午,“遣入内都知張茂則、判都水監宋昌言、權判都水監劉璯塞曹村決口” 。此處所記劉璯官職有誤。查熙寧九年四月壬寅,“同判都水監劉璯兼都大提舉制置淮南運河” ;元豐元年四月庚午,“詔贈同判都水監、司勳員外郎劉璯爲刑部郎中,官其一子,賜絹三百匹” ,期間其官職一直爲權同判都水監,故九月庚午條應據補“同”字。
26. 卷二八四:熙寧十年九月庚午提舉教習馬軍事條注文中引述《舊録·王中正傳》,其中記載他“兼都大提舉開封府界賊盜巡檢,復獻民兵互保法,且請於附近村疃建團教場,在縣置集教場,以時教習” 。“互保”置於此難以理解,《四庫全書》底本作“五保”,文淵閣《四庫全書》本作“互保” 。此事在《宋史》中亦有記載,作“元豐初,提舉教畿縣保甲將兵捕賊盜巡檢,獻民兵伍保法,請於村疃及縣以時閲習” 。“伍保”作用爲“以伍保之法聊比閭、察盜賊” ,故“互”應改爲“伍”。
27. 卷二八五:熙寧十年十一月辛酉王中正領果州防禦使條注文中引述“《中正傳》云:‘至福建捕賊,廖恩降,詔提舉教閲在京馬軍,遷果州防禦使’” 。所謂“中正傳”是應指舊《哲宗實録》中的《王中正附傳》,李燾在本年九月庚午條注文中曾有引用,相關文字作“福建路劇賊廖恩嘯聚剽掠,久未擒,詔中正捕戮。中正分兵水陸並進,示以恩信,恩等勢蹙,乃解甲出降。詔提舉教閲在京馬軍,中正悉以所製弓弩諸兵器及擊刺施用與步射教法上之,既試,咸可用,詔頒行之。遷防禦使” ,亦即十一月辛酉條注文所引並非原文,所標之引號應删去。另整理者於“在京馬軍”後出有校勘記云:“‘在’原作‘存’,據閣本改。” 此閣本是指文津閣本,當時尚未發現《四庫全書》底本,也見不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兩本皆作“在” ,用文津閣本校正本無可厚非,但上述九月庚午條注文却未作爲校改的依據,應予以補充。
28. 卷二八五:熙寧十年十一月庚午,“以西蕃邈川首領董氊、都首領青宜結鬼章爲廓州刺史,阿里骨爲松州刺史……特用進奉首領赴闕例也” 。如此標點則董氊與鬼章皆爲廓州刺史,但前者在即位時已經爲保順軍節度使 ,且本年十二月戊子“以西蕃邈川首領、保順軍節度使董氊爲西平軍節度使” ,則此番褒獎未將其降爲刺史,故應將上述“董氊”後的逗號删去,則意思變爲“以鬼章及阿里骨皆爲刺史” ,方符合當時的情況。
29. 卷二八五:熙寧十年十一月“甲戌,冬至,合祭天地於南郊,以太祖配,大赦天下”,注文爲“赦日合删取” 。“赦日”,《四庫全書》底本、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皆同 ,但赦日即爲此日,不當云删取。王鞏記載仁宗時宋夏之間發生戰爭,“由是寶元、慶曆,西師累年,内外騷動。至明堂當大霈,仁宗問張文定赦目,文定建言乞示西人招徠之意” ,張文定即張方平,“大霈”即大赦,《宋史》記述此事爲“改慶曆赦書,敕邊吏通其善意,元昊竟降” 。所謂“赦目”就是大赦詔書中所列想要寬赦對象及程度的目録或清單,故上述“赦日”應改爲“赦目” 。
30. 卷二八六:熙寧十年十二月甲申,“又詔:‘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司條上利害事,内有可行者,宜先行下,庶於田事未興,可及時經畫,以助邊費。’時以熙河用度不足,仰度支供億,於是命入内都知李憲領經制財用司” 。此處所記李憲官職有誤。本年八月癸未,神宗詔“入内副都知李憲、權發遣秦鳳等路轉運副使趙濟同經制熙河路邊防財利” ,次年閏正月癸卯記“入内副都知、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等事李憲” ,期間他的官職都爲入内副都知。《宋史》本傳亦記載李憲“加宣州觀察使、宣政使、入内副都知,又遷宣慶使。時用兵連年,度支調度不繼,詔憲兼經制財用” ,故十二月甲申條中李憲官職應爲“入内副都知”。《宋會要輯稿》所記亦爲“時以熙河用度不足,仰度支供億,於是命入内都知李憲置領經制財用司” ,則是兩者所依據的文獻已經出現了脱文。
31. 卷二八六:熙寧十年十二月丁亥,“以秦鳳等路提點刑獄、駕部員外郎霍翔兼同管勾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事,其提舉官莊及營田弓箭手公事並罷,悉歸本司”,注文爲“《時政記》載經制司奏請條目甚詳,今但依《實録》八月六日” 。其中注文末句標點有誤,應改爲“今但依《實録》。八月六日”。前半句意思爲李燾編纂該條並未採用《時政記》所載,而是用了《實録》所記;“八月六日”是指本書該日所記有與此相關的内容,兩者應斷開。
32. 卷二八六:熙寧十年十二月戊子,神宗批示:“河北緣邊米價騰貴,轉運使、糴司尚增錢召人入中,不惟使逐熟細民艱食,又縻公錢,以資豪右。可速指揮:如軍糧可支二年,卽權住收糴。” “糴司”不可解,但《四庫全書》底本、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皆同 。查《宋會要輯稿》所記爲“十年十二月十日,詔:‘河北沿邊米價騰貴,轉運使、糴便司尚增錢召人入中,不惟使逐熟細民艱食,又縻公錢以資豪右。可速指揮,如軍糧可支二年,即權住收糴’” 。“糴便司”即“提舉河北糴便司”,其職責爲“糴便芻糧以供邊儲之用” ,故戊子條應據補“便”字。另該月丁丑朔,戊子爲十二日,《長編》該條繫日與《宋會要輯稿》不同。
33. 卷二八六:熙寧十年十二月癸卯,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司言:“州、軍、城、寨各有蕃部弓箭手官莊,營田水利等事務繁多” 。此處經制司所言前半句能標盡標,後半句點斷却與之不同。“蕃部”“弓箭手”“官莊”“營田”“水利”屬於不同的事務,不當有的不斷開,有的標逗號,此句標點應作“蕃部、弓箭手、官莊、營田、水利等事務繁多”爲宜。
34. 卷二八六:熙寧十年十二月癸卯,詔:“彭汝礪所言俞充事,訪聞係虞部員外郎宋均國説與臺官,令均國分析聞奏。”注文爲“《時政記》十二月二十七日事,明年正月二十三日,均國分析到訖,無行遣” 。本月丁丑朔,二十七日爲癸卯日,故該條注文中“《時政記》十二月二十七日事”意在説明材料出處,後應標句號。後半部分意爲元豐元年正月二十三日宋均國上奏説明相關情況,但最終並無處分措施,故該部分標點應爲“明年正月二十三日,均國分析到,訖無行遣”,“訖”爲最終之意,應斷屬後半句。
35. 卷二八六:熙寧十年末載録有司馬光與吴充書,其中説:“救急保安之道,苟不罷青苗、免役、保甲、市易之息、征伐之謀,而欲求其成效……以聖主睿明之資,有賢相公忠信之助,使讜言日進,下情上通。” 《四庫全書》底本、文淵閣《四庫全書》本文字同 。查司馬光文集中收録有此書信,題作《與吴相書》,其中“市易之”後有“法”字,相應標點爲“苟不罷青苗、免役、保甲、市易之法,息征伐之謀” ,《宋史》亦載有該文節略本,相應内容作“今日救天下之急,苟不罷青苗、免役、保甲、市易,息征伐之謀” ;《與吴相書》無“信”字,則“聖主”與“賢相”對仗,“睿明”與“公忠”對仗,兩句字數相等。兩處《宋文鑑》所載皆同於《司馬光集》 ,則應據兩書補、删。
以上所論共計35條,除1條爲未見到相關資料無法將四庫館臣改譯的地名回改外,若將涉及不止一種問題者按主要論述統計,則編寫錯誤1條,所依據材料即已存在問題者2條,誤字者12條,脱文6條,倒誤者1條,標點校勘問題者12條。除問題類型較多外,出現的時間也貫穿了從李燾編寫該書到標點校勘的多個階段。當然,經過此次考校,該本此部分中應當還存在着一定數量的問題,仍需要相關研究者不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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