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D. 在刑事事件中須採取的步驟
凡任何律師行就某當事人的刑事訴訟而代該當事人行事,則負責該事件的律師須採取以下步驟 ——
(a) 律師行在接獲指示後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並不得超過接獲指示後7天,以信件向當時人確認 ——
(i) 當事人所給予的指示;
(ii) 律師行將提供的服務;
(iii) 負責該事宜的律師的姓名;
(iv) 將收取的費用或該費用的預算;及
(v) 大律師的姓名,他的費用及任何延續聘用費,或該費用或延續聘用費的預算,
而該律師行須取得當事人對該等條款的經簽署書面協議;
(b) 如已提供予當事人的信件中所載資料有任何具關鍵性改變(例如大律師的人选),律師行須在7天內以書面將該項改變通知當事人,並須取得該當事人對該項改變的經簽署協議;
(c) 在案件結束時,律師行須從速將一份由一名律師親自簽署的帳目交付當事人,而該份帳目包括 ——
(i) 案件的名稱及法庭編號;
(ii) 所聘用的任何大律師的姓名;
(iii) 任何出庭appearances日期;
(iv) 已支付予大律師的任何費用註明;及
(v) 律師的利潤收費及代墊付費用profit costs and disbursements;
(d) 當收到當事人的款項以支付費用或以預支事務費或代墊付費用時,律師行須將收據交付當事人;
(e) 律師行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並在任何情況下於有關聆訊前以及在大律師獲得聘用後不超過7天,向大律師交付一份背頁backsheet或其他書面指示,並須在其上批註(其中包括)以下資料 ——
(i) 負責該事宜的律師的姓名及他的個人簽名;
(ii) 律師行的名稱;
(iii) 案件的名稱(如當時已得悉法庭編號,則連同法庭編號);
(iv) 大律師的姓名;及
(v) 已協定的費用及任何已協定的額外聘用費;
(f) 律師行只可在接獲一份收費單fee note後才付款予大律師,並只可用律師行的辦事處或當事人帳戶出票的支票付款cheque drawn on the office or clienet account of the firm;
(g) 在該事項完結後,律師行須保留所有上述文件的文本不少於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