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师“业务推广”操守指引

文摘   2024-11-24 20:22   中国香港  

“业务推广”与律师相关的含义是指通过任何方式对该律师、其执业或其事务所或由他或它提供的专业性法律服务的市场营销,包括:

(a) 在任何公共媒介中的任何曝光,无论是否付费;(b) 在任何媒介上向任何客户、潜在客户或一般公众发出的任何出版物或通讯(包括口头),其性质为广告或促销材料;(c) 任何公开露面;(d) 由律师或代表律师主动与潜在客户进行的任何联系。

业务推广应当是体面的、合法的、诚实的和真实的,且不得:(a) 可能误导或欺骗,无论是通过包含还是遗漏;(b) 包含对任何其他律师或律师们的不利评论或暗示,特别是在任何服务、执业或费用的比较中;(c) 声称或暗示律师是,或其执业是或包括任何执业领域的专家或通常意义上的专家。然而,如果这样的声称可以被证明是正当的,可以提及他的知识、资格、经验或执业领域;(d) 在未经客户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识别任何客户或客户的任何业务项目;(e) 诽谤性;(f) 提及律师的成功率;(g) 暗示律师可以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结果;(h) 具有侵入性、冒犯性或因方法、媒介或接触频率或周围环境等因素而不合适;(i) 计算或可能利用接收者或预期接收者的虚弱的心理、身体或情感状态;(j) 在法院、警察局或拘留所内或其紧邻地带,针对已经被或可能被控告、或已经被判有罪的任何人进行;(k) 针对已经明确表示不希望被联系的个人;(l) 以任何可能会被合理视为使律师职业声誉受损的方式进行; (m) 考虑到公众的最佳利益属不适当;(n) 违反当时适用的任何其他针对律师的广告实务准则。

律师应保留由其授权的每一项促销材料的副本或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自发布之日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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