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大律师发出的指示 a.每当大律师在法庭程序中被委托时,发出指示的律师必须向他交付一份正式的委托书(formal brief)或背面写有费用的文书(backsheet with the fee marked)。未能交付委托书或文书,或未能标明费用,将导致大律师无法遵守香港大律师公会的行为守则。此外,在刑事案件中,必须遵守《事务律师执业规则》(Solicitors' Practice Rules)第5D(e)条的要求。
b.每份文书必须包含以下信息:(i) 负责事项的律师姓名;(ii) 发出指示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iii) 案件名称(如果当时已知,还包括法庭编号court number);(iv) 大律师的姓名;(v) 约定的委托费用以及任何约定的额外费用refresher或“法律援助Legal Aid”或“无费用No Fee”(视情况而定)。
a.在大律师被委托处理刑事案件时,发出指示的律师必须亲自签署文书或其他书面指示给大律师(《事务律师执业规则》第5D(e)条)。
b.在大律师被委托处理任何其他事项时,发出指示的律师必须亲自签署文书或其他书面指示给大律师,或者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签署。如果使用了事务所名称,则代表事务所签署的律师的姓名缩写应出现在指示或附函上,以供识别。
每当大律师被委托时,大律师应首先由发出指示的律师接洽,而不是由律师的员工接洽,并且只有该发出指示的律师,而不是律师的员工,有权与大律师或大律师的员工协商费用。
每当律师与客户就案件的处理同意收取一次性费用lump sum,并且约定的金额包括大律师费时,应在同意一次性费用时以书面形式向客户明确指出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