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國際證監會組織的建議,《操守準則》建構於四個主要成果:
(A)良好管治:ESG評級和數據產品供應商應設立適當的管治安排,使其能推廣及秉持各項原則和《操守準 則》的整體目標。(B) 系統與監控:ESG評級和數據產品供應商應採納並實施一套為確保其發布之ESG評級和數據產品具有高 質素而設計的書面政策及程序。(C) 利益衝突管理:ESG評級和數據產品供應商應識別、避免或妥善地管理、減少及披露可能有損ESG評級 和數據產品供應商在營運方面的獨立性和客觀性的實質或潛在利益衝突。(D) 透明度:ESG評級和數據產品供應商應對ESG評級和數據產品維持適當的公開披露和透明度視之為優先 事項,包括披露其方法和程序,讓用户能夠了解產品及任何相關的潛在利益衝突,同時亦在披露資料與 保護專有或機密資料、數據及方法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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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公司的义务:
資產管理公司應採用相稱的方法以符合有關監管期望,即對第三方ESG服務供應商及其產品進行盡職審查及持續評估的程度,應與相關產品最終對其投資及風險管理過程所產生的影響相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