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购买的机器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无法投入生产,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该如何维权?
近日,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成功使矛盾激烈的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为当事企业减轻了诉累。
原告吉林某药业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机械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公司购买被告公司一批设备,金额为966万元,质保期1年。设备送达后,原告公司在使用设备过程中,发现有2台设备产出的药品成色、大小、干湿程度等均显示不合格。在此期间,被告公司多次派维修人员对设备进行调试,但设备均无法正常使用。原告公司向被告公司提出退货退款要求,被告公司予以拒绝,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原告公司向吉林高新法院提起诉讼。
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考虑到被告公司系外地企业,为减轻企业诉累,妥善化解双方纠纷,保障企业有序经营,承办团队快速启动了诉前调解程序。
调解过程中,原告公司认为被告公司提供的部分设备不合格,虽然原告进行了调修,但还是不达标,双方所订立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造成了企业经济损失。
被告公司则辩称设备出现故障是在原告公司占有期间,不能排除原告自身使用不当或者过错原因造成的。双方存在较大争议,沟通出现僵局。
承办法官梳理归纳了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了减少双方误解和疑虑,让双方当事人更加了解设备故障的真实情况,承办法官决定与双方当事人深入现场,再一次对故障设备进行维修,调试后按规范标准对设备进行操作,并由双方均认可的专业医药人员对该设备所生产的药品进行检验。
经过一系列专业操作,该批药品成色、大小、干湿程度等规格均不符合标准。
在客观公正的事实面前,双方纠纷差距在逐渐缩小,对立情绪也逐渐缓解,承办法官趁热打铁,引导双方尊重客观事实并换位思考,围绕瑕疵设备的处置、退还货款金额等方面进行沟通协商。
经过5个小时的倾心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公司同意自行取回设备,负担设备拆除费用,并退回货款。双方矛盾得以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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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初审:董新月 田兴志
复审:王洁瑜
终审:徐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