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靖宇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使欠付工程款得到一次性解决。
山东某公司靖宇分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靖宇县某棚户区改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合同补充条款》,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工程。刘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在合同签订后组织人员实际施工,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经结算,施工价款为1314万余元,之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抵顶房屋、支付现金等方式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64万余元。刘某多次讨要欠付工程款,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均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翻阅卷宗了解案情,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本案涉诉标的较大,且部分款项计算琐碎,对当事人主张工程款的举证责任要求较高,调解是解决该案的最好方式。
承办法官从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准确抓住双方前期良好合作为切入点,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理性看待纠纷。在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和耐心劝导下,经过1个多小时耐心调解,双方情绪逐渐缓和,并互谅互让,作出让步,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双方握手言和。
本案的成功调解是靖宇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法官抓住矛盾关键,通过调解使案件纠纷得以及时化解,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为企业纾难解困,实现了双赢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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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靖宇县人民法院
初审:董新月 田兴志
复审:王洁瑜
终审:徐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