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集安市人民法院清河人民法庭在诉前成功调解一起涉及人参籽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3年10月,原告刘某向被告李某购买了250公斤西洋参籽,总价7.7万元。刘某自行运输参籽到辽宁省宽甸县,并雇佣人员播种。然而,2024年春,刘某发现播种的西洋参出现大面积不出苗现象遂与李某沟通,沟通无果后,刘某将李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1万元。
为妥善解决这一纠纷,调解员结合当事人诉求,从责任认定和种植西洋参实际损失两方面入手,耐心为双方核算鉴定评估费用及诉讼费用的“成本账”,以及秋收农忙季节与案件处理相冲突的“时间账”。从法理和情理两方面与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向双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相关规定,一方面告知李某,作为西洋参籽出售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疏导刘某,希望其在赔偿数额上做出让步。
经过法官的耐心沟通,双方最终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被告李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西洋参籽150斤。
至此,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得以实质性化解,不仅有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还促进了双方和协往来,为当地人参产业的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法官提醒
在进行人参籽等农产品交易时,双方应当签订详细的买卖合同,明确标的物的质量、数量、价格、交付方式、检验标准等重要条款,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作为买方,在接收货物后应及时进行验收,保留检验记录和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作为卖方,应确保所售货物的质量符合约定或行业标准,避免因质量问题引发纠纷。此外,在发生纠纷时,双方应理性对待,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寻求和解,维护良好的商业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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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集安市人民法院
初审:董新月 田兴志
复审:王洁瑜
终审:徐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