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都一养殖场两老板伙同他人多次在南康盗窃兽药被判刑!

政务   2024-11-04 17:50   江西  

身为养殖场老板

为了节省成本

竟走上歪门邪道

伙同他人多次实施盗窃

企图不劳而获

最后等待他们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

……


案情
回顾

2023年7月,黎某甲与陈某某在于都县合伙经营鹌鹑养殖场(黎某甲75%股份、陈某某25%股份),因购买兽药成本太高,黎某甲便想去其之前工作过的农牧公司盗窃药品以供养殖场使用。为了方便作案,黎某甲伙同陈某某、黎某乙一起实施盗窃。

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期间,黎某甲驾驶轿车搭载陈某某、黎某乙多次到南康区A农牧有限公司和南康区B农牧有限公司盗窃兽药和铜芯线,盗窃的兽药和铜芯线均被用于该鹌鹑养殖场。因黎某乙在鹌鹑养殖场没有股份,黎某乙参与盗窃后,黎某甲会给黎某乙一定的报酬。2023年11月16日凌晨,黎某甲伙同陈某某再次驾车到A农牧有限公司盗窃,并将盗窃的物品放置在车上后回到南康城区住处。

A农牧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0月、11月进行盘查时发现被盗,B农牧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9月、10月进行盘查时发现被盗。

2023年11月18日,黎某甲、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黎某甲驾驶的车辆中查获了大量被盗的兽药,之后在黎某甲经营的养殖场查获了少量散包的兽药和铜芯线一卷。经鉴定,被查获的兽药价值人民币38056.5元,被查获的铜芯线价值664.5元,共计人民币38721元,被查获的药品已发还被害单位。2023年11月18日,被告人黎某乙由蓝某某带至南康区看守所门口向民警投案。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核查,黎某甲盗窃8次,陈某某盗窃4次,黎某乙盗窃7次,黎某乙从中获利4685.7元。



案件
审理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黎某甲、陈某某、黎某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黎某甲参与盗窃8次,盗得财物价值38721元,陈某某参与盗窃4次,盗得财物价值38056.5元,黎某乙参与盗窃7次,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黎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黎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
说法

生财需有道,伸手必被捉!任何企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不义之财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切莫因贪小便宜误入歧途。


供稿:刘辛玉

编校:赖龙萍
审校:黄昭才
审核:方代昌
监制:蓝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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