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文物局发布《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定级工作指南〉的通知》,对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定级备案工作作出部署。
指南适用于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完成博物馆备案程序的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国家文物局负责统筹指导,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馆藏一级文物中长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馆藏一级文物档案,国有博物馆负责本单位馆藏一级文物初步鉴定鉴选、档案建设、信息更新等工作。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
《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定级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博物馆:
为进一步提高馆藏文物保护管理能力,规范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定级备案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定级工作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2024年12月20日
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定级工作指南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国有馆藏文物保护管理,规范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定级备案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总则
(一)适用主体
本指南适用于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完成博物馆备案程序的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以下简称“国有博物馆”)。
(二)工作依据
1.法律法规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1.3《博物馆条例》
2.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2.1《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2.2《博物馆管理办法》
2.3《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2.4《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2.5《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试行)》
3.标准规范
3.1《文物藏品档案规范》(WW/T 0020-2008)
3.2《馆藏文物登录规范》(WW/T 0017-2013)
二、工作原则
(一)以精准判断文物价值为基础。通过组织鉴定专业人员充分论证,并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手段和评估方法,准确提炼文物信息,全面评价文物时代风格、文化类型和科学艺术水平,在文物本体信息、制作或形成时代、蕴含价值都确切认知的基础上提出定级意见。
(二)以统筹把握定级标准为要求。通过深入研究现行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并全面了解现有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基本情况,综合把握文物本体状况和内在价值、文物典型性和地域特点、同类文物和同时期文物的存世数量等细化条件,做到对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定级标准尺度把握相对一致。
(三)以规范执行定级程序为保障。通过规范执行本指南确定的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定级工作程序,并根据各地此前馆藏文物定级工作的具体情况,由各省统一制定定级工作计划和方案,提高定级工作的协调一致性,实现定级工作层级职责分明、程序要求严格、过程可追溯。
(四)以全面公开国有馆藏一级文物信息为导向。通过持续开展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定级,推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基本信息全面公开,强化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动态管理与有效利用,夯实馆藏文物分类分级管理基础,提升馆藏文物管理水平,推进馆藏文物信息资源社会共享。
三、工作组织
(一)职责分工
国家文物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国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定级工作,制定工作制度程序,健全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备案,负责建立全国国有馆藏一级文物档案,建设全国国有馆藏一级文物数据库。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馆藏一级文物中长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及时组织开展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定级工作,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负责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馆藏一级文物档案和数据库,汇总公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名录。
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馆藏一级文物档案,指导国有博物馆开展文物藏品的鉴定研究,配合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开展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定级相关工作。
国有博物馆负责本单位馆藏一级文物初步鉴定鉴选、档案建设、信息更新等工作,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馆藏一级文物鉴定、定级、建账、建档、备案、审批等各项程序要求,向社会公布本单位馆藏一级文物基本信息。
(二)组织形式和组织单位
1.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可直接组织鉴定专业人员开展定级;
2.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可委托国家文物鉴定区域中心、省级文物鉴定中心、省级文物鉴定委员会或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等鉴定专业机构开展定级;
3.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可授权具有较强鉴定专业力量的省级博物馆对本单位馆藏文物开展定级。
(三)鉴定专业人员要求
参与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定级的鉴定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学术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或者省级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
2.从事文物鉴定工作10年以上的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人员;
3.从事文物鉴定工作10年以上、已向国家文物局备案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
4.取得副高及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有持续10年以上文物鉴定定级实践经验的人员;
5.对相关文物有专门研究的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四、工作程序
(一)前期准备。国有博物馆应对拟定级文物进行初步鉴选,拟定为一级文物的,按照《馆藏文物登录规范》《文物藏品档案规范》等标准规范,填写《拟定国有馆藏一级文物清册》(格式见附件1)。暂时无法确认的信息可以在实物定级后予以补充完善。
(二)定级申请。国有博物馆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一级文物定级申请与《拟定国有馆藏一级文物清册》;定级时负责提取文物,整理准备定级所需的操作空间、设施设备及相关文物档案资料,保障现场符合文物安全保管条件,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保卫措施。
(三)定级组织。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定级组织形式及组织单位,统筹省内的文物定级需求与鉴定专业人员力量,制定具体的定级工作方案。其中,鉴定专业人员应根据文物类别遴选,每类文物鉴定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鉴定组织人员不少于2人,分类别形成鉴定工作组。
(四)定级评估。鉴定工作组组织鉴定专业人员察看文物实物,并对照相关档案资料,视情采取各种形式的研究手段,综合考虑时代、社会、文化等背景,全面评估文物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采取合议的方式提出定级意见。
(五)出具意见。定级组织单位应对每件文物出具《国有馆藏文物定级意见》(格式见附件2),除明确记录文物的名称、年代、级别外,还应详细记录文物特征、价值描述、定级依据、鉴定时间地点等内容,由鉴定专业人员、组织人员签字,组织单位盖章。定级意见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博物馆归档保存。
(六)申请备案。国有博物馆应在定级后1个月内通过“全国博物馆年度报告信息系统——藏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履行备案程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后,统一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七)备案确认。国家文物局对申请备案的国有馆藏一级文物进行复核,最终确认是否为一级文物,并通过系统将备案确认结果和复核意见反馈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及国有博物馆。对未通过国家文物局备案的文物,国有博物馆应及时根据复核意见更正文物账目、档案等资料信息。
(八)信息公开。对通过国家文物局备案的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国有博物馆应于备案确认结果反馈后3个月内,通过系统补充完善鉴定情况、当前状况等文物信息,同步完成一级文物档案备案,之后通过官网、官微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目录》(格式见附件3)。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1日前,汇总并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名录。
五、其他事项
(一)国有博物馆如对一级文物定级结果或备案结果存在异议,可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请重新定级,或通过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向国家文物局提请重新备案。
(二)国有博物馆应在通过国家文物局备案确认后,方可在展览展示、新闻宣传或其他工作中对外公布该文物为一级文物的信息,并持续完善馆藏一级文物档案信息,通过系统及时更新文物利用、变化等情况。
(三)文物保管所收藏的文物适用于本指南。
(四)国有博物馆、文物保管所应校核拟定级文物属于可移动文物或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文物。若身份重叠,报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明确唯一身份后,再行开展后续工作。
(五)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博物馆可参照上述工作流程和人员要求开展本单位馆藏一级文物定级,通过系统履行馆藏一级文物备案程序。不具备鉴定专业力量的博物馆,可向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定级申请,完成定级、备案及信息公布等工作。
附件:
1.拟定国有馆藏一级文物清册
2.国有馆藏文物定级意见
3.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目录
说说文物定级的事儿(节选)
文/马自树(曾任国家文物局副局长)
原载于《典藏·读天下·古美术》2017年11月号,以下为节选内容。
No.1
分类方式
▲皇后之玺,西汉,陕西咸阳汉高祖长陵附近发现,一级文物,2013年列入《第三批禁止出境展览文物目录》,陕西历史博物馆藏。1968年由13岁少年孔忠良发现后上交博物馆。印章底部刻有“皇后之玺”篆体字,因发现地在汉长陵的陵园内,故有人认为此印为吕后之印。“皇后之玺”是迄今所发现两汉时期等级最高且唯一的帝后玉玺。(整理/编辑部)
由于文物的丰富性、复杂性,为便于有效管理,就必须对文物进行分类。对于不同类别的文物,要根据其自身特点、珍贵程度以及对环境的适应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养护策略和手段,使文物获得“舒适”的照看,从而抵御或减少自然界有害因素的侵袭和人为因素的干扰,达到“长命百岁”,不,应该是“长命千岁”的目的。譬如有机文物,特别像书画、织绣之类,对自然因素比较敏感,需要在恒温恒湿且无菌的环境中“休养生息”,方可“延年益寿”。
那么,如何对文物进行分类呢?总体上说,根据文物的体量和特性,把文物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两大类,前者是指体量较大、不能或不可能移动的文物,如古文化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等;后者是指体量小,可作流通、收藏的文物,如陶瓷器、青铜器、书画、丝织品、玉器等。
可移动文物种类繁杂,有多种分类方法,譬如按时代分类、按材质分类、按地域分类、按功能分类。
对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还有一种重要的分类方法,就是按价值分类。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这样表述的: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按价值高低,对可移动文物,特别是馆藏文物进行鉴别,区分等级,进而采取不同的养护策略,是文物保护管理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
No.2
分级制度的发展历程
早在“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的1978年,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发布了《博物馆一级藏品鉴选标准(试行)》,开始了对博物馆藏品分级管理的尝试。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公布实施,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制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地方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家文化管理行政部门应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根据此条规定,文化部于1987年2月颁布了《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该标准指出:“一级文物为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二级文物为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三级文物为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凡属一、二级藏品的文物均为珍贵文物,三级藏品中需定为珍贵文物的,应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
当时,社会上盗窃、盗掘文物的犯罪行为猖獗,案件增多。在案件审理中,法制部门认为,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不能以一般财物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来计算,应当以文物等级为标准,并综合考虑文物的数量、可评定的价格以及其他情节等因素,确定量刑。因此可以说,文物的珍贵程度制约着判罚的结果。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关于“三级藏品中需要定为珍贵文物的,应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不便之处,这对于审结案件颇多不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7年11月《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认为,馆藏一、二级藏品均为珍贵文物,“三级文物一般也以珍贵文物看待”。这个解释明确了三级文物属于珍贵文物,不仅解决了实际工作中的困难,也为尔后文物的鉴定和定级,理清了法律思路。
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文物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就明确提出,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这样一个表述,后来被200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正式采纳,成为法律。
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那么,根据什么标准来确定这三个级别的文物呢?前文提到,1987年文化部发布《文物藏品定级标准》,2001年文化部又根据需要,重新发布了《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这两个文件有一些差别,譬如珍贵文物内涵的表述等。新文件的发布,表明1987年旧文件即行废止。现在文物定级工作当然是按2001年的文件提供的标准执行。另外,国家文物局于2003年发布了《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试行)》,也应参照执行。
No.3
分级标准
• 特别重要>重要>比较重要>一定程度
文物定级,首要条件是确认文物的真实性,即鉴别文物的真伪。无论是历史上还是现实生活中,作伪造假、制造文物赝品,是人类一种丑陋的痼疾,对此不能不防,不能不辨。文物定级首先必须要把赝品剔除出去,才能保证定级工作的科学性。
其次,要按《文物藏品定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组织专家对文物开展定级工作。定级工作的核心,是围绕着文物所具有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进行,根据这三个价值的高低,确定其等级。
▲耀州窑青釉刻花提梁倒流壶,五代,1968年陕西彬县出土,一级文物,2013年列入《第三批禁止出境展览文物目录》,陕西历史博物馆藏。此壶器形别致,刻划纹饰清晰,且保存完整,为五代耀州窑瓷器中罕见的珍品。(整理/编辑部)
那么,一级文物有什么样的定级标准呢?《标准》说:“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为一级文物。”请注意,这里关键词是“特别重要”和“代表性”!《标准》说到有14项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为一级文物。兹照录如下。
★ 一级文物等级标准
(1)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2)反映历代生产力发展、生产技术的进步和科学发明创造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3)反映各民族社会历史发展和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4)反映历代劳动人民反抗剥削、压迫和著名起义领袖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5)反映历代中外关系和在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相互交流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6)反映中华民族抗御外侮,反抗侵略的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7)反映历代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军事家、科学家、发明家、教育家、文学家、艺术家等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著名工匠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作品;
(8)反映各民族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工艺美术、宗教信仰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9)中国古旧图书中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善本;
(10)反映有关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重大事件和杰出领袖人物的革命实践活动,以及为中国革命做出重大贡献的国际主义战士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11)中国近代(1840~1949)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建设成就、重要领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13)与中国共产党和近代其他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14)其他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关于二级文物的定级标准,《标准》规定了12项。我们不再当“文抄公”照抄一遍。有了一级文物的标准后,是可以类推的。没有哪个鉴定者是靠背诵条文来做定级工作的。重要的是把握住二级文物的概念:“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二级文物。”关键词是“重要”价值。同样,三级文物的概念是“具有比较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三级文物”,关键词是“比较重要”价值。还有“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一般文物”。这一般文物的关键词是“一定”价值。
在定级工作中,鉴定专家根据这些关键词的内涵要求,对文物藏品进行比较鉴别,发现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具有代表性文物,即可定为一级文物。同样,有重要价值的为二级文物,有比较重要价值的为三级文物,有一定价值的为一般文物。
山西早就开始行动……
2024年1月3日上午,
山西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
深入解读《山西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省文物局副局长于振龙
介绍了山西省丰富的文物资源。
他提到,
全省413家国有文物收藏单位
登记可移动文物320余万件,
全国排名第五。
其中,
珍贵文物76124件,
包括一级文物5515件,
二级文物17082件,
三级文物53527件。
早在2017年,
山西就已经开始了
一级文物的整理编撰工作。
之前的2016年,
山西省完成了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
进一步摸清了全省馆藏文物家底。
为了提升可移动文物藏品管理工作水平,
山西省文物局决定利用文物普查成果,
编撰出版《山西珍贵文物档案》系列图书。
2017年4月开始,
《山西珍贵文物档案》(一级文物)编撰启动,
经过六年的不懈努力,
到2022年下半年,
编撰工作圆满收官。
该套书共20册,
收录了山西省文物系统一级文物
共4457件(套)。
接下来推出的是,
这套丛书的前言和后记,
一起来看山西如何对珍贵文物进行摸底建档。
▲《山西珍贵文物档案》丛书
前言
人类对文物艺术品的收藏由来已久,从私人收藏、欣赏、研究,发展到创办博物馆向公众开放,走过了悠悠数千年的漫长道路。文物藏品是博物馆工作的物质基础,妥善保护和管理博物馆藏品,并在此基础上拓展其用途,使之更好地为公众和社会发展服务,这应当是博物馆以及其他文物收藏单位藏品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博物馆藏品管理是伴随着博物馆的出现而“与生俱来”的,世界各国大都经历了对藏品认识的不断深化,不断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发展过程。中国的博物馆事业与西方国家相比起步较晚,直到21世纪才步入了快速发展的新时期。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对馆藏文物的调拨、举办展览、科学研究、借用、交换、处置、销售、拍卖、出境和馆藏文物的复制、拍摄、拓印也做出了具体规定;1986年文化部印发《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对社会主要是提供展品资料、研究成果)的责任”,要求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国家法律和规章的出台,使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逐步纳入法治化轨道。
2012年2月,《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健全文物普查、登记、建档、认定制度,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编制国家珍贵文物名录”。2012年10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2013年3月,国家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全国印发了《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在国家文物局的具体组织下,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人民解放军及武警部队按照统一部署,展开了为时5年的国有文物普查工作,共调查102万个国有单位,普查可移动文物计10815万件/套,其中按照普查统一标准登录文物完整信息的有2661万件/套(实际数量6407万件)。这次普查工作,摸清了我国可移动文物资源的总体情况,新发现一批重要文物,建立起国家文物身份证制度,建设了全国文物资源数据库,为健全国家文物资源管理机制,夯实文物基础工作,全面提升文物保护管理水平奠定了坚实基础。
▲西周 晋侯鸟尊
图源:山西博物院微博
山西是全国文物大省之一,1919年设立了山西教育图书博物馆,是博物馆创建较早的省份。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和21世纪以来,全省博物馆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大量新出土文物、社会征集文物入藏各级国有博物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越来越多的现代化博物馆逐步建成,为馆藏文物的保护、研究、展示、文化传播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条件和基础。但不容忽视的是,也有许多文物收藏单位,因专业力量薄弱、保藏条件有限,藏品管理存在管理理念落后,管理职责不明,制度规范落实不到位,藏品记录不完备,文物分级管理底数不清,档案缺失等诸多问题,给馆藏文物的依法管理、文物藏品的展示利用、文物安全和责任追究带来很多困难和问题。就山西而言,在“一普”之前,珍贵文物的底数始终不清晰,有记载的鉴定定级工作大致如下:
20世纪80年代以前,全省博物馆数量较少,除几个省市级博物馆自行做过一些鉴定定级工作外,没有开展过全省范围的鉴定定级工作。1987~1989年,省文物局组织开展了一次全省文物系统馆藏文物的鉴定定级工作,对全省文物收藏单位进行文物建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遗憾的是,鉴定结束后未形成文件下发收藏单位。1997~1998年,国家文物局组织文物鉴定委员会专家对我省的鉴定定级成果进行了一次系统梳理和专业确认,奠定了我省珍贵文物定级的基础和范例。2001~2006年,我省承担财政部、国家文物局馆藏文物数字化和数据库建设试点任务,对录入数据库的120万件文物进行了核查,补充了部分珍贵文物信息资料,编印了《山西馆藏一级文物》图录,上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2012~2016年开展的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山西全省范围内开展的规模最大、时间最久、效果最好的可移动文物管理的基础性工作。41316家在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都纳入了此次普查范围。核定文物收藏单位413家,认定并登录文物数据653100多条(件/套),实际文物320多万件,其中珍贵文物近6万件。
▲镂空人物珐华罐 明
长治市博物馆藏
山西省文物局供图
珍贵文物是所有文物藏品中的重中之重。在普查后期开展的数据核查过程中,我们清楚地认识到,我省现有珍贵文物在鉴定定级记录、收藏档案记录、账实是否相符、信息是否完备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我们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要求,继续对珍贵文物的收藏情况、鉴定定级情况、信息记录资料、收藏流转情况等作出进一步核对和完善,并及时将文物档案的主要信息公之于众,以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传承好历史文物,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文博工作的重大使命。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省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决定在加强管理的基础上,按照现行管理体制,由省级到市县,从一级文物入手,然后二级、三级,逐步整理、编辑出版《山西珍贵文物档案》(以下简称《档案》),同时利用编印《档案》的任务压力,反过来助推藏品日常管理的精细化和藏品档案的建立健全。我们希望这套《档案》能成为全省文物单位依法保护、管理、利用珍贵文物的工具书,同时也能有利于文物信息的社会共享,起到公共文化服务的积极作用。
编辑出版文物档案,没有先例可循,我们只是因着粗浅的认识和责任担当意识抛砖引玉,为全国同行探路试水,因此缺点和错误定所难免。真诚希望国家文物局和专家学者批评指正,使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改进。
▲仰韶文化单鋬彩陶壶 新石器时代
山西省文物局供图
本文摘编自山西省文物局编《山西珍贵文物档案》之《前言》
《山西珍贵文物档案》
(一级文物)圆满收官
2016年,山西省完成了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进一步摸清了全省馆藏文物家底,同时也发现了文物藏品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为了提升可移动文物藏品管理工作水平,山西省文物局决定利用文物普查成果,编撰出版《山西珍贵文物档案》系列图书,以图书编撰为推手,倒逼文物藏品档案管理和保存条件的整体改善。
从2017年4月开始,《山西珍贵文物档案》(一级文物)的编撰工作正式启动,我们组织全省文物收藏单位的专家学者,经过六年的不懈努力,到2022年下半年,编撰工作圆满收官。
2017—2018年,率先完成《山西珍贵文物档案》(山西博物院青铜器卷、侯马盟书卷、水陆画卷、综合2卷、近现代文物卷)共六册图书的编辑和出版,同时铺开了全省各市分卷的编撰工作。
2019年完成《山西珍贵文物档案》(八路军太行纪念馆卷、山西省考古研究所青铜器卷、山西省考古研究所综合卷、运城卷、大同卷)共五册图书的编辑出版工作。
▲元 琵琶伎乐石造像
曲沃县博物馆
山西省文物局供图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干扰了《山西珍贵文物档案》的编辑出版工作,但各市编撰人员和省局编辑办公室的各位专家顶着疫情压力,见缝插针,创新工作方法,保证了《山西珍贵文物档案》(山西青铜馆卷、太原卷、长治卷、朔州卷、晋中卷)共五册图书的编辑出版工作。
2021—2022年,在更加严峻的疫情形势下,完成了《山西珍贵文物档案》(临汾卷)(忻州、晋城、阳泉合卷)(吕梁综合卷、汉画像石卷)共四册图书的编辑出版工作。
在本系列图书的编撰过程中,我们组织文物鉴定专家赴全省各博物馆和文物收藏单位对普查登记的珍贵文物进行了全面核查,将最终确认的一级文物全部收录于本套书中。
《山西珍贵文物档案》(一级文物)共20册,收录了山西省文物系统一级文物共4457件(套)。
需要说明的是,本系列图书的收录范围仅限于山西文物系统馆藏文物,文物系统以外的行业博物馆、民营博物馆收藏暂未录入,这也是我们编辑出版本系列图书的一个遗憾。
在《山西珍贵文物档案》(一级文物)最后一册付梓之际,我们衷心感谢为本系列图书编撰付出辛勤工作的各位领导、专家和文物界同仁,感谢科学出版社精心的编辑出版工作。
由于客观条件和编撰人员的认知水平,本套《山西珍贵文物档案》(一级文物)还肯定存在不少有待改进的地方,敬请各位方家指正,以便我们在以后编撰二级文物、三级文物的《山西珍贵文物档案》时改正提高。
《山西珍贵文物档案》编辑办公室
2022年11月7日
本文摘编自山西省文物局编《山西珍贵文物档案·20》之《后记》
▲西周“黎侯宰吹”壶(M8:12)
黎城县文博馆藏 山西省文物局供图
图|山西省文物局
山西博物院 《典藏·读天下·古美术》
文|综合自国家文物局 中国文物报
马自树 赛博古 《山西珍贵文物档案》
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或机构所有
辑|山西晚报全媒体编辑 南丽江
审核|吕国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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