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加计扣除指的是,企业雇佣残疾人就业的,支付给残疾人的职工薪酬,在企业所得税前,可享受加计100%扣除的优惠政策。此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一、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条件
1、安排实际工作岗位,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为该残疾人缴纳社保。
3、该残疾人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工资不能以现金形式发放,需要银行转账。
4、企业有安置残疾人的设施。
说明:关于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需要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算法来认定。如北京公布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除去个人应缴社保、企业应交社保后,实际到手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而重庆则是包含个人承担社保部分的应付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可。
二、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条件
1、计算可扣除范围
安置残疾人就业可加计扣除部分只包括归属残疾人的工资部分。职工福利、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会费用、企业承担的职工社保都不属于可加计抵扣的范围。但社保个人承担部分、个税、个人承担的公积金都属于职工个人的支出,支出前属于职工工资的核算范围,属于加计抵扣的工资范围。
2、加计抵扣的时间范围
被安置残疾人入职当月(上社保的月份),企业即享受其工资的加计扣除。日常会计处理中,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不做分录,待企业所得税清缴汇算时,直接扣除。
3、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案例
甲企业安置残疾人一名,符合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条件。本月,该残疾人工资8000元,企业负担的社保费用10000元,个人承担社保费用300,公积金2000元(企业与个人各承担1000)。应代扣个税200元,甲企业按14%每月计提职工福利。关于该职工的会计分录及可抵扣额如下:
借:管理费用 11120
贷:职工应付薪酬—工资 8000
职工应付薪酬—公积金(企业)1000
职工应付薪酬—福利费 1120
职工应付薪酬—社保(企业)1000
工资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 8000
贷:银行存款 6500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0
其他应付款—个人社保 300
其他应付款—公积金(个人)1000
可加计扣除额=6500(实发)+200(个税)+300(个人承担社保)+1000(个人承担公积金)=8000(应付工资)
如企业用工人数超过30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需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残保金的账务处理如下:
残保金的会计分录
计提残保金记入“管理费用”,残保金返还冲减“管理费用”。
1、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残保金
贷:其他应付款——残保金
2、实际上交时
借:其他应付款——残保金
贷:银行存款
可以直接上缴时分录
借:管理费用——残保金
贷:银行存款
残保金的计算方法
1、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
2、应缴金额=(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3、实际应缴金额=应缴金额-减免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