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政务   2024-11-04 16:32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内02破4号


本院根据李欣潼的申请,于2024年10月25日裁定受理内蒙古中瑞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0月31日指定内蒙古中昊会计师事务所、内蒙古瑞安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内蒙古中瑞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12月1日前,向内蒙古中瑞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金融广场A座23层内蒙古瑞安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014030;联系人:陶金;联系电话:15848278898;传真:0472-686037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内蒙古中瑞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内蒙古中瑞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12月2日上午9时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本 文 来 源:包 头 中 院 微 信 公 众 号 (ID:btzjfy)


来源 | 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编辑 | 王涵予
审校 | 孟佳乐
    审核 | 张树清 梁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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