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某某(男,南康某停车场管理人员)被判刑!

政务   2025-01-26 17:34   江西  


日防夜防,家贼难防

身为物业经理

为了一己私利

竟伙同他人干起了

不法勾当……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裴某某在某物业有限公司担任物业经理,负责经营管理南康区某商业中心地下二层停车场以及南康区某小区地上二层停车场。裴某某在经营管理停车场期间,趁公司管理松散之机,利用其掌控的上述二处停车管理系统管理员账号,以自己录入车牌号至停车场管理系统中的方式,私自接收、招揽车主进库停车并私下收费。

2022年10月,裴某某分别与管理某小区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刘某某(另案处理)以及自己公司的物业主管孙某某(另案处理)商议,由刘某某、孙某某招揽各自所管理小区业主等租赁车位、私下收取租金,由裴某某将招揽来的承租车位业主车牌录入至相应的停车场管理系统中,同时刘某某、孙某某约定分成。2023年5月,裴某某为了其侵占公司车位租金一事不被公司发现,便利用管理员权限,将其上述私下收费的车牌号录入至其通过管理员账户设置为公司其他子账户无法查看、监管的白名单中。

2022年8月至2024年1月期间,裴某某私自出租公司车位以及伙同孙某某、刘某某私自出租公司车位,收取租金共计186610元,其中裴某某非法获利151120元。2024年1月,裴某某侵占公司车位租金一事被公司发现后退赔35000元。

2024年6月,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裴某某亲属代为退还公司损失20000元。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租停车位、收费占为己有,侵占公司财物1866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审判阶段,裴某某亲属代为退还公司损失50000元。经审理,一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责令裴某某继续退赔公司剩余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廉洁从业是每个劳动者的基本从业规范,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作为企业,也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让企业和员工了解职务侵占的法律后果,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同时企业也要健全管理制度,积极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



供稿:廖冬

编校:赖龙萍
审校:黄昭才
审核:高艳娟

监制:蓝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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