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与郭某某双方之间存在感情纠纷。2024年5月以来,朱某某因情感纠纷问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联系郭某某,均未得到回复。2024年7月9日晚,朱某某携带一把剪刀来到郭某某家楼下找郭某某,向郭某某发短信未得到回复,后使用砖块将郭某某停放在附近的小轿车后挡风玻璃砸坏。当日22时许,朱某某从郭某某家一楼店铺的卫生间窗户外看到里面堆放了一些木质床梁,怒火攻心的的朱某某为了逼迫郭某某现身,遂从地上捡起一块塑料,用打火机将塑料点燃后从窗户扔进一楼店铺卫生间,使木质床梁底部被点燃。
当日22时10分许,租住在郭某某家四楼的冯某闻到异味,告知郭某某将火扑灭。后朱某某趁一楼店铺后门打开时手持剪刀向郭某某冲去,随后与郭某某扭打起来,得知冯某报警后离开现场。2024年7月10日,朱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放火点燃被害人郭某某家卫生间放置的木质床梁,极易引发火势蔓延,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朱某某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或减轻情节,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找人也得用对方法,一时冲动只会“引火烧身”。大火无情,火势一旦蔓延后果不堪设想,要绷紧防火这根弦,不要随便“玩火”。遇到事情也要冷静,因为一时冲动而采取极端行为,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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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南康检察微信公众号 | 原创文章157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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