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金额高达250万!这五人团伙在南康覆灭!

政务   2025-01-11 18:27   江西  




只需要提供银行卡就能获利?

提供银行卡就能帮忙消除交通违章?

小心!

你已经触碰法律底线了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邱某甲在某聊天软件中发现有人发布收银行卡的信息,遂向对方咨询并得知可以出租银行卡给对方用于转网络传销的资金而获利。后为了获利,邱某甲开始以有关系能提供消除交通违章等好处为由借用其亲友邱某乙、刘某某、以及其女友杨某某等的多个银行账户给上家收款,并操作手机银行配合上家将收款转出至上家指定的账户。

2023年10月,邱某甲在聊天软件中向卢某某宣称高额租用银行卡,卢某某为获利,按邱某甲的安排前往外地办理新银行卡出租给上家使用。期间,邱某甲收取上家支付的虚拟币报酬,并支付卢某某报酬1500元。经查,邱某甲提供杨某某、邱某乙、卢某某、刘某某账户给上家使用,均接收到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后配合转出。

2023年11月,被告人邱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卢某某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2023年12月,被告人邱某乙、刘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住房处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五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件审理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邱某甲、杨某某、邱某乙、卢某某、刘某某明知他人为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仍直接提供或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给上家使用,期间使用手机银行操作帮助转账,邱某甲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资金2527493.74元,情节严重;杨某某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资金791088.84元,情节严重;邱某乙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资金514071元,情节严重;卢某某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资金130178元,情节严重;刘某某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资金32208元,五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一审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邱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邱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被告人邱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三百元、被告人卢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零二十六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银行卡、身份证等敏感证件切勿因为一时利益出借给他人使用,这样的行为已经触到法律底线,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引以为鉴,提高反诈意识,增强法律素养。



供稿:刘玲艺

编校:赖龙萍

审校:黄昭才

审核:高艳娟

监制:蓝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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