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酒精会延长反应时间
降低驾驶人的协调能力和判断能力
增加发生事故的风险
案情回顾
2024年9月8日上午,段某在南康某榨油厂榨油,期间段某喝了一杯(二两半)38度的白酒。当日13时许,段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榨油厂出发准备回家,行驶至泰康路某路段时,与道路中心护栏发生相撞,造成段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段某脸部受伤继续驾驶车辆,在继续行驶过程中,路人发现段某驾驶车辆行驶异常并看见其脸部、胸前有血迹,遂报警,后段某被交警拦截控制。
段某拒不配合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随后交警将段某带至医院抽血备检并送检。经鉴定,段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8.7mg/100ml。经认定,段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4年9月26日,段某因本案(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段某明知自己饮酒后,仍然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8.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ND
供稿:施先林
编校:赖龙萍
审校:黄昭才
审核:刘明荣
赣州南康检察微信公众号 | 原创文章159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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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申述检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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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浦江经验”,落实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培育南“枫”和畅文化,创新“四(心)四(诊)四(解)”工作法,法治化实质性化解信访矛盾,办好了一批为民实事,取得了较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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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年
我们有两名控申干警在第一届
全市检察机关控告申诉业务竞赛中
分别获得业务标兵和业务能手
我院荣获优秀组织奖
实现“大满贯”
我们办理的明某优
王某兰国家司法救助案
入选省人民检察院
“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工作典型案例
我们办理的明某优、王某兰国家司法救助案,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