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许多人在骑电动车时会随手把手机等随身物品放在电动车上的储物盒内,可总有一部分人粗心大意,在停车离开后会忘记将手机取出带走,让犯罪分子有了可趁之机。
基本案情
- PART 1 -
2024年10月3日23时许,赖某某在南康区某小区门口停放摩托车时,发现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此的电动车前储物箱内放置的一部白色苹果Pro Max手机在响,于是将该手机拿回家中予以占有。2024年10月6日,赖某某在接到民警电话要求配合调查后予以拒绝,后将该手机交到某小区保安岗亭处。
2024年10月8日,民警在某家具城将赖某某抓获归案。经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6400.51元。案发后,赖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赖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 PART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 PART 3 -
广大市民务必提高警惕,最好不要把手机、钱包等贵重物品放在电动车的车兜内,停车离开时记得带走随身物品,切勿粗心遗忘,以免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同时,警告某些投机分子:不义之财莫伸手,他人财物莫惦记,否则,必将受到法律追究责任,断送自己和家人的前程。
编校:赖龙萍
审校:黄昭才
审核:黄龙
赣州南康检察微信公众号 | 原创文章159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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